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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引入独任制的构想

http://www.dffy.com 2005-7-10 17:58:45 作者:王士勇 朱来宽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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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征收或采取强制措施等的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对该类案件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中只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并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进行审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空白,于1999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最高院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当时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理论素养、实际操作能力都不是很高,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事实认定及法律法规适用上存在不太规范的地方,为了及时而又慎重的处理这类案件,有必要在审查时集集体智慧,因此当时规定采取合议庭负责审查。目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公民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都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无论在程序上,还是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上,都较过去严谨规范。而且,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素质更是得到了显著提高,加之对行政机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仅是围绕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从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完备、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审查,案情相对简单,就目前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由独任审判员组织听证审查完全可以胜任,无需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审判资源,也减少了行政成本。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应引入独任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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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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