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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对专家意见书存有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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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7-12 18:14:13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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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5年7月11日5版《专家意见书当缓行》(作者:张善忠)一文介绍,绝大多数人对专家意见书持否定态度。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 所谓专家论证意见,是指法学专家从学理角度对某些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甚至对某些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的正确与否所提出的看法。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碰到当事人或律师拿着由著名法学学者签名的专家意见书向法院提交,以期专家论证意见能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影响或者说参考作用。有时他们还把专家意见书向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投送,或通过有关单位转给司法机关,要求参考办理。这些专家都是在某一法律领域的知名学者甚至是权威。这种现象以中级以上法院常见,但在基层法院也不乏,笔者所供职的基层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件。某方当事人因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向法院要求重审,并向法院递交了以某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名义约请国内某专门法学领域两知名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法学专家对于案件进行论证不违背现行法律制度。对这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根本就没有规定,但也没有禁止。从证据角度来看,专家论证意见不属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任何一种。现在学理界通行的观点是将专家法律意见视为一种救济方式或手段。法律专家意见属于学者意见,是无权解释(即便该意见最终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所采纳),这种意见也不会对司法机关产生强制力。专家讨论的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这种专家意见无论形成在哪一个阶段,都不能被纳入证据的范畴。一方面,这是由于参加论证的专家既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目击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也没有以任何合法身份参加庭审;另一方面,专家不是经当事人协商选择或法院指定的就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人士,一般情况下专家论证的重点也不是案件事实,而是如何适用法律。因此,从专家意见书的作用和实质来看,它应当属于社会舆论,本质和新闻报道、评案说法等一样。但专家意见书因是以专业权威的面目出现,所以更具有影响力。它对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甚至对法官会产生无形的影响力,对其它社会舆论起着推动和壮大作用,对司法的影响事实上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法官应正确应对专家法律意见。法官是法律专家,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在理论上他完全可以把专家论证意见作为一种开拓办案思路的有益补充。据浙江省高院对收集到的21份专家意见书调查,法院最采纳专家意见的不到20%。这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和审判的中立性的体现,但也折射出当前专家意见书的不足之处。作为法官,绝不能因为迷信某某专家的意见而无条件服从,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主动权和决定权。 应该明确的是,审判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的精神所在,任何人、任何组织均不应干预司法的审判。专家论证会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法院审判系统之外的另一套权力系统,只要审判人员自身过硬,公正的专家论证意见只会有助于启发法官的思维,而偏颇的专家意见不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我们可以断言,在法官素质到位、出于公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前提下,法官就会对专家意见持正确的态度,而不会走或者绝对迷信或者弃之如破履的极端。 上文从审判独立的角度批评专家意见书是案外人对司法的不正当干涉,法庭不得接受案外人就案件向法院出具的专家意见;甚至尖刻地指责这些专家是受利益驱动,因为他们的意见书并非无偿提供。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专家论证的兴起,说明知识在现代社会中代表着一种作用、一种力量,有些人希望靠专家的名誉、学术地位、专业知识来影响判决;从实证角度看,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专家论证意见确实起作用,对老百姓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努力。但从深层次讲,是社会普遍有一个迷信专家权威的心理问题,现在我们的执法环境和司法队伍的素质并不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公信力,他必须想方设法借助社会的力量和声音来影响司法机关,就我看来,这也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收取一定的报酬是知识价值的体现,只要专家不是为了报酬而颠倒黑白,或出卖良知,就不能用“君子不言利”那一套来要求今天生活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专家。所谓对审判独立的干涉,更是无稽之谈,因为该意见书并无强制力,何来干涉之说,就我看来,恰恰相反,只会反过来启迪法官思维,有利于审判。文章介绍,“专家意见书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可谓大矣,据有关调查统计,大约有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意见书”,这就是明证。 作为一名法官,我不否认当前的专家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问题,但个人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司法者的素质,而不什么“提高专家的素质”,因为只要法官慧眼识真,学疏才浅的专家、质量不高的意见书就没有市场,这样的意见书不止会缓行而且会消失,最终没有存在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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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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