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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及理性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5-7-12 20:43:27 作者:杨迎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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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四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课性质“灌输式”的普法教育存在明显的问题和不足。文章从全民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对全民普法教育的理性思考两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论述。
  [关键词]   全民普法教育   存在问题   理性思考  权利本位   科学发展观   创新形式
  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四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一个封建专制思想影响较深的国度,进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声势浩大、时间长久的普法“补课”活动,可谓亘古未有的创举。近二十年的“补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法”字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和提高。(1)进入新世纪,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虽然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距离形势的发展、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求等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屡有发生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还不健全等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在我们过去的普法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忽视了法治的亲历亲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产、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人们更加关注人的权利、尊严,关注人的生活和生存质量,关注利益协调与社会和谐。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如何适应时代需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我们必须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方式进行理性的审视与思考,重构普法理念,寻求创新之路。(2)
  一、全民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在客观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全民普法教育活动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符合认识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必须使内因和外因完美结合。多年以来,在普法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概括起来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也有内部因素的制约。外在客观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结为:
  1、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
  由于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认为在中国的现实社会,“权大于法”、“政策大于法”,学法用法无用,只要学好政策看领导眼色行事就足够了。另一方面认为:学法用法、依法治理是公检法司政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些不良思潮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和依法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
  2、公民尊法守法意识不强
  有些公民包括党员干部、甚至党员领导干部等,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在具体事务的操作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些担负着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政法干警中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问题也屡有发生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
  3、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
  多年来,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机制等都不健全,客观上制约了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内在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多年以来,我们在普法内涵、普法对象、普法形式等方面存在着重大误区和不足。归结为:
  1、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
  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我们将普法的目标只能定位于老百姓的知法、守法上,普法也就必然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全体公民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普法就失去了本意。
  2、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认为普法就是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例如:我国全民普法教育从“一五规划”到“四五规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内容。如 “一五普法规划”规定:“普及法律常识的基本内容是: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毋庸置疑,这种自上而下的“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工作重心之确定完全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感到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里的重要性。(3)然而,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的滚瓜乱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还是于事无补。
  3、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忽视了法治的亲历亲为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单纯授之于鱼,而要授之以渔,使其自觉自愿地学法、用法,亲历亲为。学法是基础、用法才是真正的目的之所在。
  二、对全民普法教育的理性思考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社会传播活动,它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是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4)
  1、树立权利为本位的思想,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现代法律理念要求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法治化为目标。如何正确认识、评价“普法”:近二十年的普法实践给了我们深刻的启迪,普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更主要的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的培养。应当说理念的形成有赖于知识沉积,知识普及中渗透着理念。知识是理念的基础,理念则是知识的精髓或核心。“四五”普法规划适应现代法律理念的要求,确定了四个普法重点对象和“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的总体目标,即“四五普法规划”《目标》里提到的:“通过对‘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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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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