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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台公证应通过立法来解决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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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7-14 8:49:52 作者:翟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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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海峡两岸民事、经贸、投资、文教、科技等领域的交往、交流进入一个持续发展和良性互动的阶段。1987年,台湾方面开放居民赴大陆探亲、旅游以后,公证文书往来也日渐增多。据统计,近几十年来,我省各公证机构共办理涉台公证3万余件,台湾地区发往我省使用的公证书1.3万余件,涉及对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经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纳税、契约、不动产交易等法律文书、事实、行为的证明。今年,随着两岸交流的进一步加深,涉台公证也在积极探索建立特别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和涉及文书送达、代为查证、收集证据、承认与执行对岸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内容的区间司法协作关系。 本期嘉宾:省公证员协会副秘书长 金小明 涉台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是台湾同胞,或公证文书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事项。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台公证业务增长很快。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长期隔绝,积压和产生了大量的民事法律问题。因此,涉台公证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特殊公证。本期邀请了省公证员协会副秘书长金小明对涉台公证的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介绍。 记者:涉台公证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特殊公证,那么两岸公证文书的来往是否制定了一些规定来进行规范呢? 金小明:1993年4月,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金回避敏感的政治性问题,在“九二共识”基础上,不涉及“司法管辖权”或“法律管辖权”,以事务性商谈的方式达成《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该协议确定了两岸公证文书副本寄送范围、公证书查证及公证书以外文书查证个案协商机制等内容,初步建立起两岸联系主体(两会、中国公证员协会及各省级公证员协会)就对方公证书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以及根据公证书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向对方查证的工作机制和运作渠道。双方的联系主体,可以充任甄别对方公证书真伪、认可其效力的“关口”。 记者:两岸不同的法律体系必然会产生一些法律上的冲突,那么这种非官方性的交流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金小明:由于海峡两岸关系中存在着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至今没有任何官方联系和接触。而目前通过两岸民间团体事务性商谈、订立并履行协作协议以及律师界合作等方式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相互配合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不失为一个重要的途径。在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两岸事务商谈所取得的成果和其他一些灵活性的事务处理方式,妥善解决相关的问题,有利于民间交流交往。 在两岸民间交流交往趋向正常化的情况下,依据台湾地区法规所取得的权利或形成的法律关系,在两岸同胞的交往过程中可能构成在大陆发生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前提,从稳定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满足当事人对其行为结果的合理预期,以及有利于两岸民事、经贸活动的正常开展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通过特定而灵活的工作机制,对作为前提因素的依据台湾地区法规形成的法律关系或取得的权利,在以“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的基础上予以认可。这就需要探索建立特别的法律解决冲突机制和涉及文书送达、代为查证、收集证据、承认与执行对岸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内容的区间司法协作关系。 记者:通过两岸的交流交往,在公证文书运作、其他有关文书查证个案协商、协助以及相关事务协调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对于解决一些冲突起到了借鉴作用,那么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根本在哪儿呢? 金小明:两岸交流交往中产生的很多法律上的矛盾和冲突,归结起来说,是因为还缺乏比较完善的法律机制来进行全面规范。因此,应当加强涉台工作立法,其中不仅仅包括公证方面的立法,还应当涉及两岸交往的各方面。从我省情况来看,苏南等地目前已成为台商投资热土与商贸重地,在以地方立法方式解决涉台经贸领域的法律问题方面,建议既充分考虑到一些鼓励性、优惠性的规范,也不能偏废管理性的规范,尤其应注重对台湾投资者的资格认定,台商投资管理与审批手续,台商出入境管理,台资企业用地、用工及财税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以促进经贸交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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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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