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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三责险“险象环生”

http://www.dffy.com 2005-7-15 9:35:09 作者:孙劲松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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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有关机动车三责险的传闻甚多,一会儿说保费要大涨,一会儿又说酝酿要停办。传闻是不是真的?传闻背后究竟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本期专题我们将通过对法官、律师、保险公司、专家的采访,探寻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在建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和现实问题,并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更多专家和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思考,也欢迎广大读者就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经营风险:不该赔的也得赔 一年多赔2个亿

  最近,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唐浩主任显得异常繁忙,作为南京几家著名保险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他不得不在各个法院之间疲于奔命。他告诉记者,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今年他们所已经接手了200多起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而在所有结案的诉讼中,无论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几乎是无一例外地照单全赔,法庭辩论的空间很小,他直埋怨这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给自己带来的无奈。
  其实,比唐律师更加无奈的是众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南京一家保险公司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对记者说,现在机动车出了交通事故很少直接找保险公司,而由受害人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法院则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全部损失,一切损失让保险公司保底。有人还戏称保险公司成了“报销公司”。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总介绍,自打到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该公司共被法院判赔550多万,其中的200多万他们认为根据商业保险条款是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款。但由于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这一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认识的不同,使本来就濒临亏损的机动车三责险雪上加霜。
  江苏省保险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6月,江苏各级法院审理机动车三责险案件共计3885个,涉案金额39573.83万元,其中按商业保险条款不该理赔的高达20042.84万元,占总金额的50.65%。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多赔付超过2个亿。特别是今年以来,这一趋势更呈几何级数增长。
  业内人士惊呼,长此以往,保险公司的亏空将越来越大,抗风险能力将大大降低,甚至出现无法赔付的情形,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这必须引起监管部门和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道德风险:严重违章不担责 纵容违法需提防

  据介绍,在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但由于条例还没有通过,许多保险公司及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在三责险中是否存在追偿的权利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些保险公司追偿的纪录为零。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酿成交通事故,却不用承担经济上的责任,不少保险公司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这实际上是纵容了违法,会引发三责险的道德风险,不利于驾驶人员依法谨慎驾驶,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
  今年初,陈某醉酒后驾车将一过马路的老人撞伤。交警认定车主负全责。老人将车主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7万多元。
  这家保险公司的理赔部的同志还介绍,目前,客户出险后选择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的较以前有了大幅减少。一些非常简单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保险合同的约束也纷纷选择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今年2月,张某驾驶小客车被王某追尾,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车辆维修费1.1万元。由于王某没有投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赔偿80%,即8800元,其余由王某自己承担。王某拒绝调解,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全部车辆维修费1.1万元。这样一来,张某逃避了按保险合同应负的责任。对此,保险公司显得哭笑不得,免责条款免不了单,他们不知道以后保险条款究竟还有什么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构建上来说,第十七条和第七十六条在同一部法律中并存,都已经生效适用,但是至今国务院尚未制定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规,那么第七十六条该如何适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第十七条是第七十六条的基础,只有等国务院将相关法规制定出来,第七十六条才能适用,否则就会犯法律适用上的逻辑错误。据了解,这一观点也为外省的一些法院所采纳。



涨价风险:三责险涨声一片 最终埋单是车主

  《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先前的交通事故损害有责赔偿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一些重大的修改,例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赔偿年限从10年增加到了20年,也就是说将保险赔偿标准整整提高了一倍。
  一时间,大量诸如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先前可依单免赔的情形也大量通过法院诉讼,统统由保险公司埋了单。按理说既然赔偿标准提高了,赔偿原则改变了,总赔付额提高了,那么费率也应该相应地提高,可是在保监会去年的通知中,却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10%的范围内对费率进行调整。这对各家保险公司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南京一家老牌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状况,目前的保险费率要提高200-300%,才能解决问题。然而这必将严重冲击保险市场,制约汽车工业的发展,让广大车主利益受损,保险监管部门也决不会同意。
  也有人士分析,强制三责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费率应该会比现有的商业保险低,但强制三责险的推出恐怕还需时日。即使将来有了强制三责险,它的限额也不会太高,还需要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到那时,商业三责险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费率也会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幅度内。
  但这都是以后的事情,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关于机动车三责险涨价的消息此起彼伏,甚至有传言说保险公司酝酿停办三责险。但据记者了解,江苏的三责险暂时不会涨价,更不会停办。更多的保险公司正通过行业协会、学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反映立法缺位和过渡时期的过渡办法给保险业造成的巨大的生存危机。



法律缺位:过渡期痛苦挣扎

  业内人士分析,问题的根源就在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同时生效。可是,另一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文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却迟迟未能出台。
  今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随后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却对草案提出许多尖锐批评。直到目前,有关该条例的立法进展还显得十分不明朗,何时能通过实施仍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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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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