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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王轶

http://www.dffy.com 2005-7-22 9:48:53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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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

        ——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王轶

  自从1996年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跟随王利明教授攻读博士学位,王轶就开始加入到中国物权法的起草中来。他的博士论文、博士后工作报告都是围绕物权法的内容展开的。七八年来,作为物权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他又多次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专家研讨会。经过三次审议,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全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不出意外,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明年3月将正式面世。
  王轶说:我很幸运,能够参与、见证这部重要法律的诞生。
  近日,记者就物权法草案起草的相关情况对王轶进行了专访。

  记者: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背景是怎样的?
  王轶: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因此,1993年我国开始了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力图确立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这一工作随着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的颁行宣告完成。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除财产交易关系外,尚包括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也需要制定民事法律予以调整,起草物权法即是为了完成这一任务。
  记者:请介绍一下物权法草案的起草经过。
  王轶:1998年3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这个小组分别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承担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
  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别完成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1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整此前拟定的民法室室内稿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公布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物权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一编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年7月10日公布了《物权法》(草案),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
  记者:请谈谈你是怎么加入到这个工作中来的?
  王轶:我是1996年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跟随王利明老师攻读博士学位,开始对物权法的研究工作。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王利明老师组织领导了中国人民大学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我成为这个课题组的成员。
  我的博士论文《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999年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又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完成《物权变动论》,都是围绕物权法展开的。
  记者: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王轶:“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所谓“定分止争”,即物权法应明确物的归属;所谓“物尽其用”,即物权法应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记者:“定分止争”的“分”,为什么不是“纠纷”的“纷”字?
  王轶:作为纠纷的“纷”字来说,所有的法律都有“定纷止争”的功能。而《物权法》的宗旨“定分止争”这个“分”字,意义在于“名分”的“分”字,表明《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
  记者:在参与整个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你觉得专家们之间最大的争议在哪里?或者说大家普遍感觉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我感觉大家所有的争议围绕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在中国的国情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继受间找到一个平衡,即在本土资源和域外经验间寻找一个平衡。比如典权制度,是我国法律对世界民法的一个贡献,但要不要在物权法中保留。
  第二、中国目前正处于一个转型期,我们提出一个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但大家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期望是不一样的,在立法过程中,怎样既兼顾现实,又照顾到未来,这是一个难题。比如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设计什么样的法律规则。
  记者:怎样看待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王轶:实际上,早在1993年着手进行《合同法》起草工作时,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属于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要步骤。待这一工作完成后,立法机关会启动侵权责任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后,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重要民事立法为基础,进行法典编纂,完成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国外相关的立法情况?
  王轶: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中,尤其是在德国法系的法律传统中,自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的颁布开始,尤其以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大多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记者:你怎样评价物权法出台的意义,即对老百姓切身利益、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
  王轶:物权法出台的意义包括多个层面:
  第一,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为具体的物权规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明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规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防止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流失;
  第三,结合中国的现状和实际需要,借鉴民事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用物权的形式规范财产的利用;
  第四,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民事纠纷,有针对性地设置裁断纠纷的依据;
  第五,通过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物权,培育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包括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意识;
  第六,通过规范财产权利的行使,培育民事主体的民主意识,配合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物权法中有关集体组织成员社员权的规定、有关业主成员权的规定,都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
  记者: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了一种公开、民主的立法精神。而据新华社报道,迄今我国共有包括土地管理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12部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作为一种立法文化,对此你怎样评价?
  王轶:物权法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是一部“社会活动的百科全书”,给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了裁判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价值取向多元化,存在不同立场的利益群体。通过向全民征求意见,可以畅通各种利益群体的声音,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这和当前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更深远的角度上来说,立法当中广泛征求民意,可以让民众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增强民主意识,做有社会责任感的人。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公开、民主,而且体现了政治的民主。
  记者:我注意到,在立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法律界专家、学者的讨论很丰富,但普通民众如何发出自己的声音,影响立法、参与立法,你有什么建议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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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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