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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犯罪缘何定罪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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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7-29 9:58:00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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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本报报道了泰州首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2.84亩地皮“炒”出166万暴利》,引起读者关注。盐城王先生来电表示,报道所描述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他觉得很平常,没想到会构成犯罪。而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全省各地法院有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案例确实相当罕见。 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涉及土地方面的犯罪增设了3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毁坏耕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000年6月,最高法院又出台《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具体解释。但据省法院刑二庭两名资深法官透露,新《刑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他们没有接触或听说过省内有涉及这些罪名的案例。 泰州首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的承办法官向记者分析认为,该案的发生与靖江市国土管理局相关审核部门的失职有很大关系。 2000年8月3日,靖江市国土管理局出台《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单位非法占地建商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即靖国土监字200026号文件,规定根据用地时间及用地使用情况,分四个档次对一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要求有关违法用地单位申报办理批准手续。这个26号文件本身是和国家、江苏省、泰州市国土部门的政策相抵触的。因为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苏政办发1999151号文件,规定新土地管理法实行后发生的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行为的,一律进行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靖江市国土管理局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的话,顾金明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一开始操作就应当被立案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不会最终非法转让成功,落到犯罪的结果。 退一步说,如果靖江市国土管理局能够认真执行自身出台的26号文件的,靖江市房地产公司也不可能得到批准征用本案的土地。26号文件规定在1999年1月1日——2000年7月前用地,经过补交费用和罚款可以批准补办转让手续。事实上,房地产公司是2001年3月才动工用地。也就是说,国土局在审批时,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实际用地。但房地产公司经补交费用和罚款,就轻松通过审核,获得该案土地的使用权。 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践当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对涉嫌土地犯罪的行为不进行移送则是土地犯罪案例少的重要原因。 据新华社消息,2004年,江苏共查处结案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100起,涉及土地7676.4公顷,170人受到了党政纪处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林灏副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土地违法行为是由国土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土地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移送环节上还不是很畅通。 业内人士透露,去年,省经贸委“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加强移送的通知。实践当中,行政机关因为对案件的证据把握不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仅进行行政处罚,降低了案件的惩罚标准。这位人士呼吁,相关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同时,也应严格按照刑诉法的程序,对属于司法机关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并配合作好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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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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