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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立法之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5-8-8 9:38:28 作者:张晓涛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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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健康,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也反映出社会稳定程度和政府威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两大类,一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落后及对危害重视程度不足,化肥、农药、抗生素、激素及重金属残留或污染农、禽产品;二是加工食品中使用劣质原料、非法添加物,给国民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如何在食品安全立法上下功夫,解决“民以食为天”问题,成为当前的立法重点。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文件,但该法已落后于时代发展,目前来看,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少,共计九章五十七条,仅涉及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等六个方面;二是规定较为笼统,原则性强而实际操作性差,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的指导性不高;三是仅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及铁道、交通部门的卫生管理职责,对质量、工商、农业等部门的涉及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权限没有提及;四是处罚过于宽松,有的处罚内容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却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后者的处罚力度明显大于前者,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
  考虑到制定一部新的《食品安全法》有一定的难度,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笔者倾向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应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包含对食品管理的全程控制,对食品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管对象应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食品卫生法》应加大惩罚制度,使作奸犯科之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不敢触犯刑律。《食品卫生法》还应对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畜牧、商务、粮食、林业、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职责做明确划分和界定,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体监管的效力。
  同时,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应根据职责调整,尽快清理、修订部门规章,废止失效的、修改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加紧制定针对现实食品卫生与安全现状,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地方政府部门也应抓紧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区食品安全的法规和规章,上下合力构建合理、完善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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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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