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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企业承包经营纠纷应区分诉请

http://www.dffy.com 2005-8-8 9:41:48 作者:张瑞强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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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分,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程序的适用、诉讼风险的承担和诉讼结果有利与否等一系列问题。如当事人选择劳动争议诉讼,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出现仲裁结果后才能提起诉讼,因而在诉讼程序的启动时间上有所耽搁。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选择劳动争议诉讼的不利因素。但是,对当事人有利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是按案件个数预收。不管当事人主张的工资、收益数额多少,每件案件只预收固定的案件受理费。而当事人选择承包经营合同诉讼的,案件是按其主张的标的,即收入收益数额,按一定的比例预收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主张的该项收益数额未得到法院支持,则要负担比劳动争议案件所缴纳的受理费多得多的受理费。这就是诉讼风险的承担问题。实践中就曾出现,有的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根据诉请内容,其实际上是主张承包合同收益,但他却选择劳动争议诉讼。提供几十页、上百页的账页、多份承包合同,主张数百万元承包收益,甚至在诉讼进行中层层加码,增加主张的数额,让法官审查处理。法官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审查后作出判决,稍有不满就提起上诉。因上诉也是按案件件数预收案件受理费,而对于争议标的几十万、成百万的当事人来说,主张成立与否,支付一百余元案件受理费,成本低廉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类案件不断增加,势必加大法院审判工作量,浪费审判资源。
  笔者建议,实践中对当事人的诉请内容应予区分,对当事人主张国家法定工资报酬收入的案件,按个案收取固定数额的案件受理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予以减收或者免收。而对于主张国家法定工资报酬收入以外的收益部分,如承包收益、业务介绍费、业务提成等,则按其主张的数额,另外按一定的比例预收案件受理费。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在主张收入报酬时实事求是,防止漫天要价,另一方面,也适当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需要强调的是,诉讼案件的性质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并不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是根据案件事实的性质进行确定。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具体而言,即当事人的起诉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由法院在立案受理时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查和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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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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