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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的关系

http://www.dffy.com 2005-8-24 7:07:08 作者:刘顺斌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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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大力倡树现代司法理念,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今天,各地法院纷纷从改善便民设施、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信访接待入手,陆续出台了各种“为民、便民、亲民”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着实为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诸如狭隘地理解司法为民、摆正不了司法为民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关系等等。本文拟从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的内涵、二者的一致性、冲突及其整合方面作以浅显论述,以期真正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更好地司法为民。
  一、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
  现代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它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概括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司法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司法民主,即司法职能的实现应当以实现人民的意志为根本,并在实现形式上尽可能体现其民主性;司法公开,即司法活动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求实现公正和权威;司法效率,即司法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工作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司法廉洁,即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不应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司法权力从中获得个人的好处;司法程序,即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最为严格;司法职业化,即司法活动是一项专门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依照专门的规律和法定程序完成①。
  在大力倡导司法为民的今天,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有其深远的意义:一是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准备不足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统一,影响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三是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②。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成为新世纪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其最高标准就是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③。作为新世纪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的司法为民,有着丰富的内涵: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应设立回应型立法模式④,使“司法”“为民”成为可能。所谓回应型立法是指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市场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置换为源源不断的立法“增长点”。这是因为,司法为民首先要有“法”可司,尤其是要有“良法”可司。“良法”的出台,要求立法机关务必以民为本,充分汲取社会的智识资源,催生立法民主,彰显立法的人文精神。“回应型立法模式”可以说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是合民心、顺民意的。
  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为民的内容包括:第一,通过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及时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职能正常运行之目的。第二,多举措为民提供便利和服务。比如方便诉讼,提供司法救助,改善司法作风等等。第三,通过司法实现法律的激励作用⑤。对于法的惩戒作用,可以说已成共识,而对法的激励作用,世人却很少顾及。古代政治家管仲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这里的“兴功”就是奖励人们建功立业,奉献社会。作为人民法院除了张扬法的规范作用外,还要通过公正司法来激励人们勤劳致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保护并积极发挥人们的创造性。第四,发挥法律规则的矫正职能⑥。矫正失范行为和扭曲心灵既是法的职能使然,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事实上,法院司法权的实质就是通过对法律规则的运用来解决社会纷争,对妨碍或侵扰秩序的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试想,倘若丢下这些行为失范者和心灵扭曲者不管,就自然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影响到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对这部分人要采取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手段来迫使其尽快提高素质,发现一个挽救一个,决不能让其掉队。唯其如此,整个社会才能沿着有序、和谐、稳定的方向运行,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才会成为可能。这才是真正、全面的司法为民。
  可以这样说,确立司法为民宗旨,首先是人民司法本质的体现。方向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要加快推进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在社会文明进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首先解决好“为谁”的问题。实践表明,为民,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背离了“为民”这一根本宗旨,我们的司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其次,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根本要求。司法活动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影响着全社会共同理想信念的形成,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着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政权的稳固。只有做到司法为民,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会有实现的基础。第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大量涌现,其中有许多要靠法院来解决。最高法院审时度势,及时、明确地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就为这些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的一致性
  首先,司法为民本身就是一个崭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特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但要在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和发展便民、利民具体措施上下功夫,还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工作主题,对法院内部的管理、诉讼程序的设置、司法裁判的监督、法官行为的规范等等,进行研究和探讨,树立起司法为民的崭新理念,构建起司法为民的理论体系。
  其次,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⑦。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等一切行动。正如任何宗旨、思想都有其产生的基础和背景一样,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应运而生的。当前“司法为民”作为一个独立的命题提出来,作为新世纪法院工作的宗旨,标志着“司法为民”已升华到科学理论的高度,提升到全新的境界。
  再次,实现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追求。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包含着丰富的具体要求和实践内容。作为人民法院来讲,依法审理好各类诉讼案件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和手段。因此,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审判工作,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现代司法理念内涵虽然丰富,但公正、高效、文明是其核心内容,在这一点上,它与司法为民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可以说,司法为民思想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更好地实践司法为民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追求和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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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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