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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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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5 17:07:46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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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专题研讨会于2005年9月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澳门厅举行。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和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前任首席法官华莱士共同主持。在会上发言的有:吉林大学教务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我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锋教授、以色列最高法院列文大法官、美国世界商业联合会主席巴尔泽森先生、韩国Kunghee大学法学院崔坤军教授,华莱士法官也就法官培训问题发表了演讲。 张文显教授首先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了回观与反思,指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和恢复重建的艰难历程,经过90年代以来的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占有重要一席。 尽管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但仍然无法适应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要求,为此,我国已经启动了法学教育新一轮的改革,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提升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张教授进一步指出,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一个法制的、权利的、全面小康的和一个全球化的时代,这个变化着的时代、变化着的社会呼唤着、推动着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必将更加有力地支撑、更加有效的服务这变化着的伟大时代和伟大社会。 怀效锋教授首先分析了我国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并进一步指出,法官职业化是应对这一挑战的重要措施,而初任法官培训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途径。 法官职业化要求做到:增强并树立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掌握法官的职业技能,逐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培养数以万计的具有这些素质的职业法官,对于适应中国司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和建设法治国家都至关重要。 怀教授指出,初任法官培训是法学教育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担当着由法学理论向司法实践过渡的承接作用,但在当前的我国,这一制度仍然是一个缺失,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弥补法律教育链条的这一缺失,是中国法律教育工作当前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初任法官培训的重点有二:一是确立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独立审判、司法中立、司法公开、司法权威、司法统一、司法效率、保障和维护人权等理念的确立;二是增强法官司法能力,主要包括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调解能力的培养。 华莱士法官则重点阐述了司法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司法培训领域的国际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希望能够进行世界范围的努力,对地方性的司法教育体系加以补充(而非取代)。 他认为,不同法律制度中的司法教育尽管存在差异,但人们仍应加强对话。共享司法教育观念对于日益加强的法律社会的全球化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司法教育原则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即帮助法官获取知识、技能和应有的姿态,使其更加公平、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其次,这是对法律全球化的回应。由于法律社会的日益交融,法官在解决问题时越来越多地从他国法律中寻求答案。这种相互借鉴增加了司法教育合作的必要性;其三,司法培训合作具有三大优点:一是教育方式的改进,二是教育成果的提高,三是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十一世纪,技术的进步极大地促进了相互间的交流,并将促进法治的进步。司法教育的合作应着重于两个方面,即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应主要集中于程序法和国际法。这些领域的课程开发是可以共享的。至于教学方法,提倡“主动学习”,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学员主动参与,交流提高。 因此,应当加强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教育合作,促进世界司法教育的发展,从而加强法院建设,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法治社会—这值得大家共同努力。
(特派记者孙敏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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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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