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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国际环境法、资源法与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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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5 17:08:48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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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5日下午,第二十二届法律大会国际环境法、资源法与能源法专题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行。 本专题协办单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中方主席为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中心主任、法学院马骏驹教授,外方主席为约瑟夫·德拉潘纳先生。发言人共5位。 上海交通大学王曦教授以“里约峰会之后10年来可持续发展法在中国的实施”为题目,探讨了中国近10年来在一、研究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的实施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理论体系,探求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办法和途径;二、加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全社会的法律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三、加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四、促进司法和行政程序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的结合;五、公众参与在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中的作用;六、中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执法检查;七、建立健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法律实施执行的监督体制等七个方面的从发展状况及现状、对现状评析和未来发展趋势。从立法、执法、司法、公众参与和法律监督等多个角度对里约会议后我国可持续法律及其相关部门运作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论文属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力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忠梅副院长以“司法中的生态安全考量”为题,以一起典型的生态侵权案件为例,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生态安全纳入利益衡量的范围问题。提出了根据宪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运用诚信原则,将生态安全考虑贯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全过程的方式与方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方式,推定或部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对被告方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从而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思路,同时也分析了现行法律对于生态安全保护的不足。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以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为题,根据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针对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论证了法律应该、能够和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理,提出了“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综合性调整机制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和机制,阐明了调整论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指导作用。该文从制度建构和制度完善的角度阐述了环境资源法学未来发展的方法论问题。 外方发言人美国Korona, Beides & Eaton, LLC律师事务所律师威廉·依顿先生(William H. Eaton)的发言题目是二氧化碳的限制排放与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鼓励发展新技术来阻隔人类活动(尤其是温室气体的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全球气候变暖。京都议定书列举了阻止温室气体排放的若干技术方法,其中二氧化碳的阻隔措施(捕获和储存二氧化碳)是直接缓解CO2 在大气中的聚集的措施,而其他措施都是限制CO2 的排放措施。该文概括了各种阻隔技术,尤其是阐述了在海洋环境中实施阻隔技术的措施,并认为海洋阻隔技术与陆地阻隔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在过去30年中有关禁止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如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公约及其议定书、禁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议定书等)却对通过海洋环境实现二氧化碳阻隔技术的实施形成了法律上的障碍。该文分析了有关上述有关公约对海洋阻隔技术实施的法律障碍的主要问题,指出地质阻隔技术(Geological Sequestration)是海洋阻隔技术中较少受到制约的手段,其他如海底直接注入二氧化碳(Direct Injection)、海洋肥化(Ocean Fertilization)的实施则需要解决有关公约形成的法律障碍。 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中心秘书长、法学院教授王明远的发言要点如下:第一,环境问题、资源问题和能源问题已经成为限制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同时也是全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挑战;第二,在解决环境问题、资源问题、能源问题的各种措施中,法律是最为重要的保障手段之一;第三,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包括资源能源法制建设)以及理论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同时也面临很大挑战;第四,我国环境法制面临的形势是环境破坏危机四伏,环境整治重任在肩;第五,我国环境立法状况是体系初步形成,制度安排存在一些缺陷;第六,我国环境执法重要难题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环境监管弱化和缺位;第七,我国环境司法的困境是司法救济措施较为贫弱,环境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第八,我国环境法制的前景是完善治理系统工程,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环境法治任重道远。
(特派记者孙敏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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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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