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司法与传媒 |
|
| http://www.dffy.com 2005-9-6 17:20:53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司法与传媒专题研讨会于2005年9月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重庆厅举行。 “司法与传媒”是一个涉及法学、新闻学、传播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的应用性研究课题,其学术内涵丰富,研究内容比较敏感,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 本专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兼总编辑杨润时担任中方主席,世界法学家协会非洲部主席范.基尔担任共同主席。中方发言人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张西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法制日报总编辑雷晓路。外方发言人是美国内华达州雷诺市律师、美国城市律师协会前主席派屈西亚.林奇。共有100多位中外方代表参加了本专题的讨论,检察日报总编辑张本才、人民公安报社长孙晓阳参加了自由发言时间内的讨论。在坦诚、友好、务实的气氛中,与会的各国法律界杰出人士围绕“司法与传媒”的主题,就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就信息公开等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特别是就“司法与传媒”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所应具有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广泛的共识。 与会代表共同认为,司法与新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业,同时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二者的核心价值中的独立与自由同属宪法原则,另一方面,在社会政治结构中,二者都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基本要素,其目的都是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裁判的结果体现着国家强制力,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传媒的新闻报道旨在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具有及时性和客观性。代表们认为,在我国,司法与传媒从总体上看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以来,司法信息更为广大公众所关注,并为公众增强法治观念提供了丰富知识和有力帮助。 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也成为本专题讨论的热点。在外国,司法活动一直是各类传媒采访报道的热门信息,呈现出十分复杂的局面。有些媒体热衷于报道各类犯罪案件,渲染凶杀等犯罪细节,在案件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还没有司法裁判结果,就急于发表带有明显倾向的报道和评论,这种行为被称为“媒体审判”。在有的国家,这甚至成为启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一。为避免新闻自由的滥用,联合国曾拟定《新闻自由公约草案》,指出有十种情况“应予法律明文规定之必要惩罚”,其中就包括“妨害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者”。 在我国,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这项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公民言论自由权通过传媒的实现,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司法机关通过舆论监督具体了解社会公众的意见呼声,对于改进工作,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强调指出:“舆论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同时,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又是我国传媒尤其是主流媒体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因此,对于各种传媒来说,处理好正面报道为主和舆论监督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会议从共同的目标追求和价值取向,分析了二者间存在的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会议认为,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司法自身所要求的独立性,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对于实践中存在着的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发言人普遍认为,传媒监督司法活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平衡、尊重司法特性、报道与评论分开、自律等原则,以实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此外,传媒因报道失实或监督失当,涉嫌侵犯公民人格权而引起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也是“司法与传媒”专题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发言人认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主要是从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开始起步,并首先围绕着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展开。十多年来,由新闻传播引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及著作权的法律纠纷不断,媒体和记者不断走上被告席。持续不断的此类诉讼并非是对言论自由的一种威胁,其恰好是我国公民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律保障的一个印证,并将为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健康和完善的法治环境。发言人普遍认为,传媒和司法对普通公民和公众人物应有所区别。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如果受到侵害,只要控告人可以证明其名誉确实受到了伤害,而且相关传媒具有过错,传媒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众人物能够提起名誉权诉讼的资格,则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 对这一专题的讨论还涉及了信息自由领域。中外学者通过介绍瑞典、哥伦比亚、芬兰、美国及我国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情况,论述了信息公开是实行有效政府管理的基本要素,以及信息公开对政府实行有效管理的作用。会议提出,努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提升经济社会的发展潜力,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特派记者孙敏北京报道)
查看孙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媒体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