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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新闻舆论监督关系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5-9-14 11:43:02 作者:申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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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舆论监督,有其自身的优势。然而如果能在源头上对司法进程进行有效监督,而不是事后的审查批评,相信类似佘案这样的遗憾会越来越少。未雨绸缪显然要比亡羊补牢效果好得多。
  2、有利于减少“媒介审判”发生的可能性,防止媒介滥用权利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⑤
  “媒介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司法审判程序,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在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时,由于其拥有传播工具影响力广泛的优势和公众基于对媒体的一贯信赖,其监督、批评权利往往会异化为代替司法审判的“权力”。这种权利到权力的错位,使得本不了解真相的公众顺应媒体的指示,形成舆论的一边倒。而相对封闭的法院在这个时候很难有自己的“话语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会严重影响人们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判定。让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体现的并不仅仅是抽象的司法民主,更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内容。根据《决议》规定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主要是在一审)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要审阅案件的材料、参与案件的一些必要的调查,还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和最后评议。可以说,陪审制度贯穿整个诉讼过程。那么在全部诉讼过程中,将有法官和陪审团两个主体一起工作,公众的直接参与,使得法律执行的透明度增加。而通过共同执法也加深了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消除了对法律知识认识模糊的迷惑感.
  公众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获得的信息,相对过去依靠媒体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一旦可能出现“媒介审判”,作为公众代表的人民陪审团可以用自己的声音传递真实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一些不负责的媒体进行震慑,使得媒体不能滥用权利。
  三、舆论监督对人民陪审员的影响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独立
  由于司法过程信息的不完全公开性,媒体很容易用自己的观点引导舆论,形成对司法审判的压力。不正确和不合时机的舆论引导,不仅会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严重的还会对法院的审判权力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性形成双重侵犯,并可能导致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在1976年的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新闻协会案中,1975年10月18日晚上,警察巡逻中发现一家六口在自己的家中全部被杀害。新闻界立即赶到现场,警察向新闻界描述了罪犯的特征,罪犯第二天被捕。新闻界对该案进行了密集报道。案发三天后,地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要求法院下令限制新闻界的报道,理由是,密集报道会使法院无法组成公正的陪审团,并侵犯了联邦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保障被告应受到的公正审判的权利。⑥
  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美英法系陪审团制度存在差别,从其产生、权限、庭审和地位上看,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时间长(5年),权限相对大(对事实、量刑都有决定权,与法官共同裁决),庭审中可以发问、具有独立表决权。所以,一旦媒体的观点先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判断,其产生的后果将比美英法系国家的更为严重。这一点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综上,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目标上,二者是完全一致的。把握好两者的特性和权利尺度,使之相互促进,协调,才能更进一步地实现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注释:
  ①胡夏冰、冯仁强  编著 《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228页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②孙旭培 《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舟共进》1999年第7期
  ③董茂云 潘伟杰等著 《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66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1月出版
  ④(美)迈克尔· H ·哈特  《历史上最有影响的100人》  253页 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8年出版
  ⑤冯宇飞 《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  《新闻战线》
  2002年第十一期
  ⑥邱小平 《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530004 广西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03级新闻学研究生)
  (图片摄影:徐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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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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