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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性权益也应立法保护

http://www.dffy.com 2005-9-15 10:06:35 作者:陈柏安 陈柏新 张建新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禁止性骚扰”日前被写进《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受性骚扰的妇女维护权益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也为法院处理此类诉讼提供了正式的法律制度,使法官裁判摆脱了目前无法可依又不得不对受害者给予司法救济的尴尬。然而我们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如果男性受到性侵犯,法律怎么进行救济呢﹖
  一、男性性骚扰缺乏法律保护之原因
  1、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缘于我国男性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导致我国传统的性立法文化中只注重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一直影响至今。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中只规定对于妇女儿童的与性有关的权益进行保护,而男性除儿童则受不到刑法保护。很显然,受这种思想的影响,男性受到性骚扰得不到立法之保护显然是顺理成章了。
  2、立法技术上对客观情况变化的疏忽和漠视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社会是一个男性主义社会,男性很难受到性的侵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男人与女人的差别已渐渐接近于消失或正在逐步减小,男性权威也慢慢地被女性摆平,立法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变化视而不见。
  二、对男性性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现实的多发性需要对男性性权益加以保护。随着女性的社会地位的逐步提高,女性性意识的开放,女性对男性性骚扰的事件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职场中,女上司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男士的事件照样存在,因而不只是男性对女性性骚扰才是性骚扰。
  2、男女平等的法治原则需要对男性性权益加以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为什么女性的性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男性的性权益得不到保护呢﹖既然要男女平等,不能因为男性从整体上是社会的“强者”而忽视对其权益的保护。不对男性的性权益进行保护,我们可以推定在立法者的眼里,男性不可能成为性权益的受害者,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受害者;不对女性侵犯男性的性权益进行制裁,可以推定在立法者的眼里,只有男性才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主体,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立法精神,这说明男性与女性在立法者的眼里男性更容易成为性侵害者,这则构成了对男性的一种歧视。
  笔者认为,随着男性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治原理,从立法上对男性的性权益加以保护,已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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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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