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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参与及市政府在法治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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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16 10:15:32 作者:法律大会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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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反悔义务 在授益行政中,相对人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请求及其理由;在负担行政中,法律也没有禁止相对人翻供。但是,在行政行行为送达或宣告时,相对人声明放弃救济机会的,则不得反悔。 参与人的配合义务 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负有配合行政机关是行政程序得以继续的义务。 (一)容忍义务 1、不得妨碍公务、不得抵抗的义务。 2、不故意拖延程序的义务。 (二)作为义务 1、配合查清事实、说明情况或陈述的义务。 2、作证义务。 3、亲自到场、参与的义务。 4、费用之负担义务。 (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煜兴: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斯蒂文·梅耶斯、理查德·皮奥罗达: 《地方政府的透明度:会议公开法、公共记录和民主程序》 在现代民主国家,我们选举出领导,并使他们对其行为负责;我们的选举权赋予我们更换那些不能代表我们利益的人。但是要行使这些权力,百姓必须有措施知道他们所推选和任命的领导人是否履职,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们决定了国家和地方的关键问题。我们必须能够知道他们如何思考,必须能接触到对他们行为的真实记录。因此,我们不能允许国家和地方的治理是在不透明的环境中秘密进行。本文从政府透明的例子的角度,审视了加利福尼亚州和地方公共记录及法律公开会议的情况,并对世界上其他有关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一般性的谈论。 关于公共记录和会议公开,作者认为公共记录和会议公开加强了官员的责任感、透明度以及公民的参与,因为,除非公民能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政府正在做什么,否则公民是无法参政的。知情权具有内在的和外在工具性的价值。由于政府作为国家机器和统治方可以聚集各种力量,可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环境利益,以及个人自由。因此,行使这些权力时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隐私是十分关键的。让公民个人了解和掌握政府信息,而不是遮蔽政府行为是实现和确保这一目标所必需的。 在这方面,加利福尼亚通过了《公共记录法》。在确保民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几种公共记录开示的例外情形。此外,加州还通过了《布朗法》(加州会议公开法),作者介绍了关于《布朗法》的适用。(作者系美国伯克斯·克莱恩·罗宾逊和希尔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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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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