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综合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

http://www.dffy.com 2005-9-25 17:23:11 作者:李滨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司法的被动性与中立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区别于行政活动以及公安、检察依职权进行的犯罪侦查和起诉活动,因为司法是被动性的,而后者却是主动的。唯有被动的司法,才可能使法官处于一种超然的中立的状态之中,以中间人的身份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但是,在当前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却有许多法院及其成员违背了这一原则或者说理念,他们到基层、到乡村、到企业主动上门服务,寻找案源,而且还认为这是为老百姓提供服务,自己认真做公仆的表现,孰不知这样做早已失却了这些司法工作人员中立性的标志,并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的宗旨。
  3、司法的民主性
  在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式的司法活动过程中,始终都贯穿着民主性这一魂魄,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的区别。在前者的审判当中事实问题不是由法官进行裁判,而是由在社会中随机抽取的不懂法的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决定,他们本著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在法官的指导下,独立而秘密的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通过对这一审理活动的描述,我们觉察到了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民众的态度上的理念是不同的,后者更相信民众的智慧与能力,尽可能多的把属于民众自己的事情交由民众自己来解决,而前者则对民众表示了或多或少的不信任,他们更愿意将事关民众的重大问题交由精英人物来解决,在司法领域也就是让这些学问渊博的法官们既解决事实问题,也解决法律问题。然而,事实上的结果却是“多劳心者出力而不讨好”,英美法系的法官们与其大陆法系的同行相比较,更不容易犯错误,也几乎不会出现裁判的结果为民众所不信任,并在最后获得了更少的谩骂,也赢得了更多的荣誉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如果说精英化的司法在过去还运转良好的话,那么至少是现在,我们就不得不更多的引入司法的民主化成分了。我国存在已久的人民陪审制早已形同虚设,无论是陪审员的选任以及陪审员的参与审判,都已经无法发挥民主的作用了,从而使得审判具有了更大更多的官僚气氛,也就更难使得审判取得民众的认同。假设前不久审结的刘涌案不是由法官裁决其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是由民主选出的陪审团决定的话,相信今天也不会有这么多的争争吵吵了。因此,民主化的司法理念应当是我们进一步的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司法制度变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4、程序正义的理念
  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概念,程序正义在我国的提出及其广泛的宣传乃是针对我国固有的司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及现象比比皆是。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何者为先,何者居后,笔者不敢妄下断语,也不敢动辄随声附和。我们的分析是这样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会有冲突,且会出现必须从二者当中择其一的尴尬局面,这个时候就有了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困惑。但是不应当只看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在很多时候它们是紧密联系且相辅相成的,因为正当的程序不仅仅自身有独立的价值,而且也有保障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功能,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鱼与熊掌兼得了。那么,当面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可兼得的困惑时,我们到底该如何选择呢?其实在这个时候我们首先应当避免的就是不假思索的激情代替冷静的思考。通过经验的积累以及认真的反思,我们会发现有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舍弃程序正义以求实体正义的保全(比如刘涌案的处理),而在另外一些时候,我们又的确可以冒着放弃实体正义的风险而或多或少的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这些情形比如民事诉讼中的严格执行举证期限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对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事实上,即使是世界上把程序价值摆的最高的美国,也从来没有说过放弃对事实真相探求的努力,由此看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无论在任何地方都必将是相互折中并产生出一个调和物,而各国也正是受到本国传统思想和意识的影响在这个调合物里注入了本国对程序正义或实体正义不同程度的关注罢了。具体到我国的司法改革,在面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关联时,我们也不得不在我们的制度中体现出相当的程序正义以标志我们的司法的文明化与现代化,同时这种关注也不能脱离我们整体的国民的意识与情感的接受程度,否则过度的程序正义会造成我们的司法无法为民众所接受并参与,而这样的司法也必然留于形式。
  四、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
  公正,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追求的目标,无论现在是,未来是,在过去也是。我们的古人在创制出“法”字的时候,已经带着一种公平、公正的美好愿望。因此,司法公正的目标一直以来都不曾改变,没有人会公开宣称或者是曾经公开宣称司法追求的是不公正。然而,尽管如此,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司法理念却始终处于变动之中。比如在旧的纠问式的诉讼制度下无论中外,刑讯逼供都是可取的,合法的,这一司法的理念在当时曾经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然而今日,即使是不承认被告人沉默权乃至于对被告人权利不甚重视的国家,也都无一例外的抛弃了刑讯逼供的司法理念。当然,司法的理念不仅仅在历史上是变动的,即使在今日也是如此,我国近年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又何尝不是新的理念取代旧的理念,并以此为指引进行制度的设置和变革。而所有这些理念的更新与变化又都不是毫无根据的,也不是提出理念更新的倡导人的头脑发热,而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所决定的。所以说,为了实现现代的司法的公正,我们需要的是现代的司法理念。那么,接着笔者将对司法公正以及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内在关系作一个细致地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样的司法才是公正的,或者说司法公正是缘何为我们所认可并作出这样的评价的。在我们观察司法的过程以及结果后,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影响着我们的判断。一个是司法的过程,也就是司法在程序方面的状况,一个是司法的结果,也就是司法在实体方面的状况。假设我们对案件处理所涉及的法律是精通的,那么只要把我们的观察与法律相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而言我们会得出对该案的司法是公正的结论。(当然也存在立法的本身就包含了不公正的因素并因此导致了司法在我们一般的观念看来是不公正的结果,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以这种一般的观念,而且在有些时候是以现代司法理念的面目出现的一般观念来改变我们的立法,以期司法能够在现实中得以实现。)但是,事实告诉我们关于我们精通案件所涉法律的假设成立的可能性及其范围都是非常小的,众多的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论这并不是以司法是否完全依法进行得出结论的。当这些人们中的多数评价司法时,对于司法的结果,人们的道德观以及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可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对于司法的过程的评价,人们对于司法所拥有的理念可能就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正如前文所述,司法理念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强,这里就更侧重于对具体的操作性的东西,比如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法官是否是迫于上级或者其他部门的压力而不是自己的良心断案等等,都在影响着人们对于司法的过程乃至于司法的结果是否公正的判断,因为不公正的司法过程,又如何让人相信经由该过程所获致的结果是公正的。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司法公正是如何获致的。这一过程,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其《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所描述的那样:“人们也许会想,任何法官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司法决定的过程。然而没有比这离事实真相更为遥远的了。”[2]尽管如此,好奇的卡多佐先生还是费力地在其著述中描述了这一过程,本文无意于对如此复杂的问题进行重复探索,但将试图分析司法理念是如何促使司法公正实现的。我们知道法官的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相应的审判的过程也就可以划分为事实的发现的过程以及适用实体法作出裁判的过程。在事实的发现的过程,我们会观察到一系列的程序性的规则以及制度化的操作方式将得以遵守,而正是在这些规则和制度当中体现着现代司法理念。当前的司法改革正是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变革而获致司法的公正,在这些制度的变革中,现代的司法理念起着重大的指导性的作用。可以说,浸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制度化的操作以及程序性规则正式司法公正的保障,也许这就是现代司法理念对于司法公正的真正的作用所在。但是,当我们在以制度变革作为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法时,切勿陷入制度的光环而遮蔽了双眼。我们的经验之谈是,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必然存在制度的所无法避免的缺陷与漏洞,而作为熟悉该制度运作的司法者们又不可能不清楚漏洞之所在,在这个时候,司法者又必然需要理念的帮助以弥补制度的缺陷,然而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者的道德素质的补助作用,因为司法的理念多是技术上的对司法者行为的指引,而这种指引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司法者的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形下,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几乎是没有多大作用的。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李滨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司法理念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量刑前调查报告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2007-4-26 20:14:34)
· 更新司法理念 强化四个意识 (2006-5-18 11:02:01)
·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的关系 (2005-8-24 7:07:08)
· 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从加强现代法官司法理念谈起 (2005-5-5 15:15:21)
·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独立 (2005-3-2 11:24:36)
·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 (2004-9-1 11:21:59)


上一篇:贷款诈骗罪在认定中应区分的几个问题 (2005-9-22 10:44:38)
下一篇:小范围预发承租集团的成员奖金应如何认定? (2005-9-26 9:53:2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