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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应在哪里“角斗”

http://www.dffy.com 2005-9-28 19:21:36 作者:夏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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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安徽省阜阳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党组书记的闪步轩,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涉案金额分别为28万余元和78万余元。此案堂上法槌虽落,庭外尘埃却未定。一场因该案辩护律师在网上撰文为被告人“辩护”,引起同案控方检察官在媒体上“忿而应战”的辩论,在把社会舆论搅得沸沸扬扬的同时,也把这样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即控辩双方应该在哪里“角斗”?
  律师产生于对抗性的诉讼制度,在西方被称为“对抗制度内的武士”。所谓诉讼中的“对抗制度”,就是把诉讼利益相对各方的争议拿到法庭上来,通过在法定的程序中进行交锋、质疑、辩诘,让案件事实从证据中呈现出来,让法律找到干预的理由,并由法官作出结论性的裁判。“武士”这样的名誉对于律师来说当然不是靠体力换来的,而是凭借智力,是那种建立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上的智力。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智力上的“角斗”只能外现于法庭上,在程序规则之中。
  在有良好法治传统的国家,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尽管唇枪舌箭,你来我往,互不相让,然一旦离开法庭或法官已经作出了确定的裁判,对抗双方通常都会很有风度地收声,以尊重和维护法庭的权威。有人将此称为“法律的体育精神”,笔者认为十分贴切。因为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来说,正是有法律制度保障的最公平的“角斗场”,在这里只要法律允许,你便可以算尽机关,奇招迭出,尽情释放你的智力能量。法官只是这场“角斗”的裁判,以法律的名义来决定胜负结果。作为“武士”的律师,在决定加入到这场“角斗”中来的时候便应该深知自己不是带着“真理”而来的,从法官掌握裁判权这一点来看,法律将“真理”的判断权赋予了法官,所以西方有句法谚,“法院判决确定之事应该当作真理来接受”。这就决定了尽管同样是法律知识的掌握者,律师最终却只能服从于法官的裁判。
  显然,上述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并不认为法官的判决是相对于这个具体案件的“真理”,因此尽管自己的委托人闪步轩已获刑10年,辩护律师却心中不服,意犹未尽,以致还要到网上再为其辩护一下,期望唤起“民意”的支持,以证明自己所持观点才是适于本案的“真理”。按这位辩护律师自己的说法,其撰写的文章属于“学术探讨”,笔者因而专门到网上去拜读了这篇文章。归纳起来,这篇题为《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辩护后所想到的》文章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有异议;二是对法院量刑有异议;三是在“功过相抵”问题上对现行法律有异议,认为“现在的法律还不及封建帝王时代”有人情味儿。全文激情胜于理性,实在难给人以学术体验,说是一篇辩护词或许更贴切。如此恣意地将法庭上未能被法庭接受的东西再拿到外面去作“广场化”的公开表达、重申、强化,说白了还是为了表达自己对法庭判决的不满。如果这方面不受约束,律师都可以在法庭外挑起“角斗”,都再到法庭的裁判外去寻求“民意”的“裁判”,司法权威将如何确立?是是非非又止于何时?
  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由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笔者认为这里仅把承办律师评论司法的“谨慎”义务指向“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是不够的,因为既便是终审后的言论,如果持续引起法庭外的“角斗”,那么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极易在众说纷纭的争论中变得模糊起来,从而伤及司法权威。同时,如果终审后律师便可对案件恣意言说,也不利于培养律师专注于法庭上的“角斗”,因为这种事后的额外付出,或许也能让一个在法庭上不甚用心的律师藉以心安理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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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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