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前文所述,我们知道我国仅是在部门法中有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而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构建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和谐关系,首要的是完善我国条约在我国适用的宪法性规定。
国际条约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有其用处,不是说,国际条约可以解决国家之间全部的纷争,而不顾这个纷乱而紧张的世界舞台上存在的政治现实。要维持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就需要为正当意义的法制占优势的(而不是沉迷武力和赤裸裸的侵略的)国际社会建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之间的和谐关系,这就需要一些国际原则。如:坚持国家主权原则,要坚决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坚持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原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从而与国际法发展趋势保持一致,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一致。实际上条约的优先适用性并不能当然说明条约的地位高于相关的国内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时条约的优先性来自相关国内法的授予。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相关国内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时,条约才当然优先于相关国内法适用。[10]再者,在国内适用国际条约时,还应该看如何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只有能够促进发展,维持稳定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才能称之为和谐的关系。
本文的思路和方法,或许有其天然的不足,但是为了一时的是非与实用,就扼杀一切未来的可能性吗?也许在遥远的未来它会显示出它的价值和启示性。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之间的和谐关系尤为重要,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同时我还坚信:中国作为第三世界国家,“其政府和学者们逐渐意识到确立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建设性关系的必要性,建设这种关系的主要任务是在特定的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内两者间建立一中敏感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是两者的融合而不是获得形式上的‘和谐’”,[11]中国将与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共同努力推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向着更正确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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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晓青,柳华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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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铁崖.王铁崖文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P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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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曾令良.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及我国法制建设的革命[J].中国法学,2000(6).
[9] 郑瑞法.WTO规则在我国的非直接适用,引http://www.chinalawedu.com
[10]朱志晟,张亮.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2003(4).P175
[11][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2,P49.
①应该说,广义上的国际条约包括书面和口头条约,但是根据这一定义,口头条约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中,现代国际法上也几乎没有口头条约。
①一般认为,条约的效力存在国际法范围内的效果和国内法范围内的效果两个方面。此处指条约在国际法范围内的效果。关于国内法上条约的效力,即条约与我国国内法的相互地位(效力等级)问题,本文将在后文阐述。
②此处的适用包含了接受和执行两个步骤,作广义解。
③此处的适用,仅指条约的执行,不包含条约的接受,作狭义解。
④.就国际条约的适用而言,条约还可以有国际机关(如国际法院)予以适用,鉴于本文讨论的是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故不论国际机关对国际条约的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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