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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http://www.dffy.com 2005-10-13 19:32:56 作者:纪玫玫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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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业自恢复重建20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如今已形成了初具规模、渐进成熟、基本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需求的法律服务产业。律师的作用日益得到社会共识,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律师执业环境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多方的理解、支持逐步得到改善。然而,随着我国政府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尤其是律师业,是时代的迫切需求。随着律师业大发展迫切要求的提出,制约和阻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种种因素和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凸显。主要问题有:
  ——律师执业的内环境严重不良。一是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律师的总数虽然有13万多人,但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所占的比例不高,真正熟悉国际惯例、懂经济、懂外语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二是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不强。我国现有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真正形成规模和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极少。个体规模过小,专业分工粗放,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税务负担过重,成了制约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所际之间、人际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整体效应难以发挥。三是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黑律师”、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区域、业务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实践中有些环节却出现了政府和行业“两不管”、扶持和整治“两手软”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较松散,缺乏合法、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五是我国律师业恢复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良好的律师文化,缺乏核心价值理念和执业价值追求,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品牌服务仍很遥远。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但律师执业中,往往碰到这种保护主义。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将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将后者看成“对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是一些政府部门不但不清理、废除那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还相继出台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规定。律师执业的靠对方许可方能实现的调查取证权和赖以对方自愿配合得到实现的执行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行使。
  ——立法、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第一,现行《律师法》有关条文已不合时宜,律师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执业环节缺少法律保障。第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部门自行出台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能够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第四,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加之我国律师业尚处于成长期,律师的声音还很微弱,社会上普遍对律师只是羡慕而不是尊敬。第五,政策法规不能及时甚至超前,比如要内地律师业与香港律师业联营,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入世法律服务的承诺内容尚未公开,也造成我国律师法律服务难以主动与国际接轨。第六,舆论导向偏在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缺乏正面宣传,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三、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对策构想
  应当说,律师是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最为直接的沟通者,是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照渊源,也是日益发展着的法律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活着”的形式,但是,律师在目前社会所显示出的种种劣势,显然表明其作为市民社会构建力量的单薄,表明其对公权力的臣服与屈从,这是法治的悲哀和不幸,是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逆流。虽然行风行纪整顿运动可以促进律师行风行纪一时的好转,但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律师的行风行纪问题,还需要从完善社会文化、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自律机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律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因此,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时代和现实提出的必然的、迫切的要求,是一项涉及面广、系统复杂的工程,下面就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提出几点思考:
  一是保持一定强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一般说来,社会对行为者普遍的强烈憎恶是预防失范行为的最有效的社会条件之一。对相当一些执业不规范者,他必须面对的是一种孤独、不信任甚至是敌视的社会环境,而这几乎是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的生活境况。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黑暗中完成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预期,除了少数的“破罐子破摔”者,大多数违法犯罪者为了重新进入社会,也都力图通过改造自己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接纳。而在一个缺乏明确、统一和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评价的社会中,违法犯罪者就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观而认定自己的行为没什么,从而感受不到自己行为的代价,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违法犯罪。自去年以来,全国各新闻媒体对律师执业中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应该说,首先从道德上明确了一个是非标准,在舆论上给予强有力的约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社会条件之一,给我们带来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抹希望。
  二是提高律师界的声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偏离本意和执业道德的执业行为是不良执业环境所致。但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权力者也不会自动恩赐,只有提高律师界自己的声音,才能改善自己的执业境遇,为自己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利争得一席之地。第一,改进自身形象。对律师的查处整顿也不是空穴来风,应该承认,确实有不少律师因个人的不良行径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你怎么做,别人就怎么看,形象靠自己的一言一行打造,律师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第二,提高律协的声誉。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靠整体的力量。第三,重视宪政案件,树立律师界的影响力。一宗宪政案件也许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从外国律师影响力来看,他们主要是办刑事案和宪政案,通过宪、刑案来显示律师特别的政治观点和才华,从而影响社会的进程,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律师执业范围过于重视经济、民事案件,而轻宪政案和刑事案,对宪政案似乎比较沉默和不愿意加入,没有表现出律师的政治素养和所特有的社会角色。还应该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活动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许多宪政案件的研究和起诉工作必然由律师来承担。所以,律师也要靠宪政案件来树立自己的长久影响力。
  三是改变司法行政管理方式。新的《律师法》呼之欲出,而且司法腐败将成为2005年度打击的重点,这必将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产生广泛而良好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的司法行政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也存在着可改进之处。第一,如果片面强调司法行政管理,则一是管不过来,二是管得过多过死,三是强化权力意识,四是与行业特点不符:如果把律师的管理完全交给行业协会,则其活动都关注于个人的私利或行业特殊利益,其利益互动受制于各种冲突和矛盾;若把律师的管理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律师则有可能为了胜诉而不惜动用一切手段,包括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甚至不惜以帮助当事人做伪证为代价。因此,行政部门不妨提供公共律师信息网站服务,让当事人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交换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信息,使律师的执业行为在公开、透明、互动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第二,科学界定律师行政管理机关与律师协会相互之间的职责,行政部门做到科学制定规则,严格做好“裁判”,其他业务管理事务则交由律师行业组织办理。第三,对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要慎之又慎。经济学家认为,当一项已经发生的投入,无论如何也无法收回时,这种投入就变成了沉没成本。一个律师从学习法律取得本科证书到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最终取得执业证书,其间历经数年,投入无数,这些资产只能运用于法律职业之中,对普通公民来说,日常生活根本不需要如此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将血本无归,损失巨大,而且永无翻盘的机会。司法行政部门要规范的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而不是取消其执业资格。如果一定要通过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以达到整顿律师队伍的目的,变通的方法可以是一次警告以后如果再违法违纪则吊销其执业证书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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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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