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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监督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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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14 18:34:28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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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其认为媒体的激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的,可以作为要求宣告原审无效、重新审理的理由。这是防止媒体审判的一项重要的事后救济措施。从美国的情况来看,重审时可以等待一段时间,等民意激情已经淡化了以后进行审理;也可以将案件转移到受到媒体影响较小的地区或法官进行审理。这样看起来不如当时就封杀媒体更有效率,但是却保护了言论自由,是维持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一种重要的平衡措施。
当然,本文只是从一个角度解决了媒体监督司法过程中的最低限度标准和底线问题,即媒体权利不能少于普通公民的权利;普通公民应当具有哪些对司法的知情权,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关于言论自由与司法关系的原理同样适应于普通公民与司法的关系;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样应当符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低限度标准。
(摘编自作者论文《媒体与司法的复杂关系和简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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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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