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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

http://www.dffy.com 2005-10-16 19:11:11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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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何锡华,薛专: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408/20040819203617.htm - 19k,2004-8-19 20:35:23。
  2南方都市报社论,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 ,2005年09月12日。
  3 The Madrid Principl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t. CJJL yearbook. vol 4(1995).
  4 Mathhew D. Bunker, Justice and the media, 1997 Mahwah ,New Jersey,P1.
  5 Siracusa是意大利的一个小岛,国内有的人翻译成西拉库沙。
  6《杰斐逊集》(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1325)。
  7 有的人把abridge翻译成“剥夺”是不准确的,应当译为“缩减”,这表明:尽管有时为了与其他权利协调而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但整体上言论自由的实质内容不能减少。
  8 usinfo.org/mgck/usinfo.state.gov/ regional/ea/mgck/archive01/media.htm - 4k.
  9 Thorgeirson v.Iceland,.The centre for independence of judges and lawyers (CIJL),year book ,Volume IV,1995.11,p17.
  10 Smith v. Maryland(442 U.S 735,1979).
  11 Katz V. United States案使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进入新时代,也使搜查的定义变得更为复杂。在Katz一案中,联邦官员将窃听器置入Katz使用的公用电话亭。由于联邦官员没有进入电话亭因此未构成身体侵入,下级法院认为警察在窃听Katz谈话时并未构成搜查。而最高法院认为修正案是“保护人民而不是场所”,因此“不能取决于是否有身体进入场所”来决定是否构成搜查。“政府的电子窃听和记录行为侵犯了他在使用该电话时合理期待的隐私权,因此构成第四修正案所指的搜查与扣押”。(Sherry F. Colb: The Qualitative Dimension of Fourth Amendment “Reasonableness”, Columbia Law Review 10, 1998, p1642.)搜查的定义由此转变为隐私概念,即“公民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行为和处所受到警察的检查”,(See 1Wayne R. LaFave, Search and Seizure: A Treatise on the Fourth Amendment, p375 (3rd Ed.1996).)简称为“合理的隐私期待”。一般认为宪法保护的免受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的隐私利益通常是程序意义上的隐私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证明有现实(主观)的隐私期待;二是社会(通过法院)认为该隐私期待是合理的”。(California v. Greenwood, 486 U. S. 35, 39(1988))。
  12 Justice P.N Bhagwait, “The pressures on and Obstacles to the Independence pf the Judiciary”(1989),23CIJL Bulletin 14 at 25.
  13今天,美国的陪审员选择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跨区(Cross section)选择制度,即把一个地区分成若干陪审员选区,从每一个选区中选择相同人数组成陪审池(jury pool),以保障其随机性。而且还通过1975年的一个案件(Taylar v. Loisiana,419 U.S. 522(1975))确定,如果在陪审员中把一个较大的明显为一个特殊人群中的某一类人从陪审池中整体排除,那么这样的陪审团被认为是违宪的而导致整个审判无效,中国人比较熟悉的1988年洛杉矶白人警察殴打已经被制服的黑人Rodkney.King一案,就是因为陪审池中排除了黑人陪审员而导致无效。该案中,尽管不是人为的,而是因为该地区黑人较少,导致随机抽取候选人名单时没有选上黑人,但最后不得不在其他地区组织陪审团重新审理。为确保陪审团的人民性,美国现在建立了陪审员召集制度。对陪审员的选任由法官召集,具体由陪审团选审官或法院办事员负责,一般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内选任,最初是从电话号码簿上挑选陪审员,这一做法被一些指责是以不公正的方式选定陪审团名单,它排除了那些装不起电话的人。近年来通常联合使用选民名单、电话号码簿名单、汽车登记名单以及其他程序进行挑选。目的是使陪审团能够超越种族、经济方面的偏见,使审判公正,同时也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
  14 Irvin v. Dowd, 366 U.S. 717(1961).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1417.
  15 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P1422.
  16 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P1422.
  17 姚笠:抛弃王斌余是亵渎社会正义——与法学家们商榷,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8745,2005.9.16.
  18外国记者作为普通临时居住者当然具有旁听权。这虽然缺乏国际准则的具体规定,但是从司法的特点来看,任何一个在本国的外国人,只要临时居住在这个国家,无论时间长短,法律都对其有管辖权,他就可能成为这个法院的当事人,因此他就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审判,因此,他与该国公民一样具有同等的参加法院旁听的权利,这样才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平等。除非外国人不受本国司法主权的管辖,但这样会形成类似于“领事裁判权”的侵犯主权的情况。因此,从“任何在本国领土上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法院管辖的对象”这个意义上看,法院旁听过程中,所有检查身份证件的行为都是多余的,在一国领土居住的人否认时间长短,都当然具有旁听权,因而任何人只要是合法长期或者临时在一个国家居住,去法院旁听案件时不应当检查身份证件----我在美国旁听法院的刑事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知道我是到这里临时居住的外国人,但是美国法院旁听人员不要求出示证件,也不检查任何人的身份证件,而只是进行安全检查。参见高一飞:《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检察风云》200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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