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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人庭”标准需要什么?

http://www.dffy.com 2005-10-20 19:25:08 作者:张东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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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以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精神为目标,立足现实,关注未来,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人民法庭工作的“宪法”,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贯彻落实好。笔者就落实《决定》中规定的“三人庭”标准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推动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落实“三人庭”标准,首先需要提高认识。

  “三人庭”标准即《决定》第5条中规定的,“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是至少要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这一标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决定》第9条中规定的同一标准的重申,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中只有法官才有资格审理案件;依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由法官3人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和为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审案任务不断增大的客观现实必然要求配备足够的法官)而确定的最基本标准,也是改变某些地方存在“一人庭”这一尴尬现状(2005年9月15日《南方周末》上《“法官荒”何解?》一文中有相关报道)的压力和动力。

  一个人民法庭若没有足够的法官,就等于要发动一次远征却兵力不足,其害多矣。一是可能造成办案质量差。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就是这个道理;同时,一些一线法官由于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和紧张状态,已患上了胃病、结石之类职业病。二是可能造成违法办案。曾报道过的某法院有关法官让书记员或临时工以法官名义办案就是例子。三是可能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法官荒”何解?》中就有相关表述:实在借不到人(指某一法庭从本院其他部门临时借来法官组成合议庭应付开庭),就只好通知当事人改期开庭,有时一个案件要几次临时改期,弄得当事人怨气冲天。借来的法官不一定有心情审案,很多时候,法庭上刚一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借来的法官就溜走了,最后形成主办法官“一言堂”。

  至于形成“法官荒”的原因,《“法官荒”何解?》已给出了较为切合实际的解答,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机构改革一刀切切掉了部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二是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实施以后,任命法官有了硬杠杠,门槛抬高,致使新任命的法官很少,而一些不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却进到了法院占去了编制;还有,老的公务员招考办法没有结合法官法的实际,据此招录了另外一些学历达标但未取得司法资格的人进了法院——这些人也一时难以充实到法官队伍中去。三是因待遇低下而导致少数优秀法官流失,其流向主要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律师行业等。

  落实“三人庭”标准,其次还需要各级党委尤其是有关县(市、区)党委的领导与支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事业的领导核心,肩负着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等重任,也历来都十分重视、关心和支持政法工作,包括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央新近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就是最好的证明,同时该指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又是十分及时的。有充分理由相信,把中央指示具体化的“三人庭”标准定会得到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从而加强领导与支持,并借公务员法即将实施之东风,对症下药,逐步予以落实。

  落实“三人庭”标准,再次还需要人大的监督,法院的努力,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各级人大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不断推动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各级人大严格依法任命法官,不使不具备法官条件的人混进法官队伍,这已使我们的法官因数量相对减少等原因而逐渐成为稀缺资源。今后的人大工作还将会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落实“三人庭”标准的具体责任者。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有关基层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实际,结合即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面向社会从已经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中直接招录法官这一有利规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实践,勇于创新,一方面努力创造有利条件营造勤学苦读氛围,使本院除法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中有报考司法考试资格者,尽可能多、尽可能早地通过司法考试以充实法官队伍;另一方面积极争取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适时开考招录形式或者其他招录形式招录有法官资格者或者现职法官以充实法官队伍,逐步把“三人庭”标准落到实处。

  同时,人民法院还要经常将有关情况公之于众,作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最终赢得“三人庭”标准变成现实,人民群众满意这一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47210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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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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