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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分权制衡机制的作用 实现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

http://www.dffy.com 2005-10-21 19:23:26 作者:俞述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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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代司法理念及法院管理现状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审判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作为整个司法运作支撑系统的审判管理方式,理所当然应当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
  法院管理,包括审判管理与法院内部人事、行政管理三个方面。毫无疑问,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重心,也是难点。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掀起审判管理改革的浪潮,汇总起来,已经进行的审判管理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体现为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优点,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改变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强调法官的主持与居中裁判功能;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说理性;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能,扩大合议庭职权;逐步改变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增加审判的独立性;切实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和细化诉讼回避制度,维护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公布再审案件立案标准,规范申诉和再审制度,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二是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即人民法院为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对案件审判流程中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全程跟踪,实现审判工作公开、公正、有序、高效运行之目的的程序性管理机制,它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在缩短审限、提高结案率、减少超审限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法院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将全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1999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这些改革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和目标是以程序公正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几年来的司法改革,现代司法理念的教育和熏陶,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程序公正意义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理论界甚至有学者提出诉讼法在宪法体制下处于实体法的上位,实体法能否产生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必须以经得起民事诉讼法的检验为前提(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6页)。毋庸置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当理论研究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改革实践亟待进一步深化的现阶段,许多问题和障碍摆在我们面前,比如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认识问题,管理主体问题,对排期开庭的规范及简易案件的排期问题,人员力量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等等。许多法院虽然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但流于形式,流程管理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有的法院甚至在流程管理上走回头路,回到改革前的运作模式中。这些问题和障碍,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审判效率、质量出现反复,案件超审限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法院被不断出现积案又不得已无休止地突击积案的被局面所困扰,而法官们则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中忙于应付,疲惫不堪。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实体公正受制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可以促进实体公正,但程序公正了并不必然产生实体公正,片面地强调案件实体公正,或者过分依赖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作用,从而在事实上割裂了二者的有机联系,必然导致很多无法解决的矛盾的产生。我们追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分权制衡是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和谐统一的途径。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发现,几乎所有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法都没有“制衡”这一词组,《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没有。这或许说明,权力制衡的理念还没有被我们普遍接受。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分立,由几个组织分别行使并相互制约以达到统一、平衡的目的,分权制衡可以解决权力集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在审判管理领域中引进这一理念,建立分权制衡的机制模式,可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充分体现出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
  我们现在都知道,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即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司法审判职能是由过程管理和司法裁决权组成,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揉合在一起行使,不能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公正)理念。法官交叉行使着审判权与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为法官提供了利用其程序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条件。比如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或者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案件权利、决定案件审判进程来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又比如当法官处于利已考虑时,他往往会通过决定诉讼程序、诉讼进程和庭前准备方式,运用各种技巧,来影响案件的司法决定。或者有的案件由于程序进行的不当,可能会对办案法官产生责任时,会通过拥有的程序性事务决定权来进行暗箱矫正。这些问题的后果一方面使得法官责任心降低,另一方面使得他们对程序公开和透明有着自然的排斥心理。这样一来程序要在各自有利害关系的部门里得到公开透明,也就有了有意或无意的阻碍缺陷。因此说,这些与诉讼密切相关的程序问题无法集中一个特定组织行使或无法进行剥离,程序透明公开也就不能真正实现。
  实体公正是相对的,而程序公正是绝对的,程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还要重要。要想杜绝审判过程中法官办案的随意性,就需要用程序加以控制,使程序成为约束法官行使审判权行为的准则,而不是法官用来为自己服务的工具。将法官原本享有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从审判权中剥离出来,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失去决定权,在法律规定并由专门组织控制的程序轨道上被动地前进,而没有停止或后退的权利。这样一来,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便有了紧迫性,案件的审理情况将随时受到跟踪和监督,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案件裁判总体上的公正性也将进一步增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过程,它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最高价值。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置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陈旭:《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便成为司法改革必然选择。
  三、以分权制衡为灵魂的审判流程管理的具体操作模式
  如前所述,审判流程管理在很多法院事实上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深入进行,或者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流程管理必然分化审判法官的权力,加剧流程管理部门与案件实体审判部门的矛盾,加之流程管理力量不足,难以树立应有的权威。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流程管理的主体和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应设立由法院党组直接领导,与审判委员会平行的流程管理委员会,专事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下设三个方面的组织,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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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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