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司法能力大大提高。但从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等方面来看,仍有不小的差距。这就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还有待加强。笔者认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全面、充分地考虑影响和制约司法能力发展的基本因素,清醒地看到司法能力建设上的差距和不足,明确司法能力的内涵和要求,从强化司法管理入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一、司法能力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司法能力的核心是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能力①。司法能力尽管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但对于人民法官来说集中表现为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既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逻辑思维过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水准的文化素养和知识底蕴,具备一系列综合的司法能力。从审判工作的角度讲,司法能力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把握大局的能力
我们知道,在我国目前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达到有机统一。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实现上述目标,很重要的一条是必须具有较强的把握大局的能力,这是国情使然,体制使然。而要具有较强的把握大局的能力,首先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能力。其次,必须全面了解大局,熟悉大局,掌握好大局对司法工作的需求。我们所处的司法环境是,经济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而且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期、矛盾纠纷多发期,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处在一个调整、完善期。这种国情、社情、民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司法的社会效果,不能就案办案。这是中国法院和法官绕不过去的坎,也是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②。第三,主动把法院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考虑、去谋划,及时调整法院工作部署,突出服务重点,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法院工作始终与大局工作合拍、同步,始终做到贴紧大局,服从、服务于大局③。实际上,也只有具备和发挥出这种能力,审判活动才会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脱离了社会大背景的孤立办案和就案办案,只能背离司法的服务职能。
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高低不仅决定着庭审目的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反应庭审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合法④。素质高的法官往往善于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形成以合议庭特别是审判长为中心的控、辩、审三方格局。并在胸怀全局的情况下,通过观察、倾听、思考、判断和表达来应对和处置庭审中随时发生的各种事项。这一能力要求,法官不仅要在庭前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事项有一个合理的预见,对于庭审中突发的事项,也要在冷静分析、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后,即时做出妥当的决定。不难看出,驾驭庭审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听讼能力、抓争议焦点的能力和当庭认证能力等。对于这几种能力,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是从制度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过程,要把具体的纷争定格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僵硬的、粗糙的法律条文适应千变万化的、看似凌乱的社会生活现象,都要求法官必须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拥有相当的司法技术,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句话,必须具有娴熟的适用法律能力。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司法涉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大量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需要司法来予以确认。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幻莫测和错综复杂,加之立法的滞后性、概括性和模糊性,使得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必须以中立的立场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审视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认真权衡对比后给出一个明确、肯定的裁判结果。不仅如此,在针对个案时,法官还要兼顾相关的价值,既要考虑社会秩序安定和社会公正的需要,又要顾及社会效率的需要。所有这些,都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此其一;其二,由于司法历练、经验、学识等的差异,法官在对同一法条的解读上也会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在对同一个事实的法律适用上出现 “一花多果”的现象……因为对与错本身就是相对的,这同样需要法官在对各种利益平衡后依据过硬的法律适用能力做出最佳选择。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要以宪法精神和法学理论为依据,在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下适用法律⑤。
改革创新能力
它主要包括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一)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从当前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司法理念正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一系列事实也表明,对各项司法改革最好的诠释应当是不折不扣地践行现代司法理念。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具有法律信仰、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效益化、权利平等化等现代司法理念,这样才能用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逐渐形成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维方式。很显然,法官如果缺乏坚定的现代司法理念,就很难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审判工作就不可能有效地为入世后的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
(二)审判执行方式的创新能力。改革创新是法院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当代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里所说的创新,其实质就是围绕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与时俱进,大胆探求法院工作的内在规律,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在符合审判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地发展。因此,法官创新不是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创新法律内容,而是在工作体制和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效果上的创新⑥。只有法官具备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法院工作才有活力,法院发展才有后劲。
(三)创造能力。我们知道,立法机关为使法律条文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尽管在追求法言法语的朴素无华、简洁明了上下了很大功夫,但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能包容性仍无法避免。特别是出现法条竞合、法律出现漏洞乃至“恶法”等情况时,更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⑦。所有这些都要求法官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之缺陷,去“创设和完善法律”。如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顾社会均衡原则,只会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缺乏用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那么,就会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无所适从或者偏激裁判等问题,司法的社会价值和司法保障就不会得到完美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官赋予了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正是由于法官运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创造性地对法律进行解释,才不断促进了整个法律系统的逻辑完善。这当然归功于法官能力的创新。
拒腐防变的能力
大家知道,审判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惩罚犯罪、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的本意,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⑧。拒腐防变要求法官:一是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二是要顶得住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将法院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同时,我国仍处在法制不健全阶段,也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还必须具备承受外部干预压力的能力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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