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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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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0-24 20:45:5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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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起新的案件,尤其是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我们的法官办案往往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文本,借助其个人经验和思辨逻辑,“白手起家”式地而非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开始审理。这种小作坊式的办案模式,不仅远远落后于现代司法审判,与西方的判例和中国古代的借鉴“断例”、“成案”等也有相当距离。 具体到司法审判中,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法官的认识不同,甚至曾经出现同一性质的争议在同一法院做出大相径庭判决的情况。世人皆知在中国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已开始在审判中借鉴已经审结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每月都公布典型案例来指导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人民法院报》都刊登了大量的有一定权威性的典型案例。法学家认为,在性质复杂多变以及法官拥有一定裁量权的审判领域,用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相对不严密、不具体性,保证审判的公正;可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此外还可以促使法学专家、律师及广大民众监督法官执法,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督环境。 案例是活的法律教材。我国虽是成文法国家,但好的案例具有客观上的示范作用,便于我们参酌以准确解决类似案件,在实践中也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加强案例研究、推广精品案例,对不断提高审判工作人员水平、促进司法统一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司法审判面对的是如此之多的个性和变异,司法发展从来都是以案例中蕴涵的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的历史积累为基础的。必须承认,法官能力的增进要依靠办案实践中技术的娴熟、经验的积累和案例的借鉴、智慧的碰撞来完成。 法社会学认为,从习惯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的演变并非是界限分明的。韦伯曾言,“法律、习惯与惯例属于同一个统一体”。司法中的案例与司法解释中包含的法律规则生成同样遵循这一原理。从另一层面看,社会普遍重视法院的案例,法律研究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普通公众都关注法院案件案例,而当前法院对案件满足公众和媒体对司法公开、司法透明以及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进而提高司法解释制作和立法水平方面的迫切需求所做的工作还远远不够。 法治建设的稳步进行和审判改革、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为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明确了审判工作的目标与方向。党和国家对审判工作寄予厚望;案件数量的连年攀升与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增加了审判的工作难度。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最终反映到立法者层次促使健全法治的形成,这是做好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审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一大批有较强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审判工作经验法官的客观要求。 应当明确,当前我们的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形式意义的法,而非行动中的法、司法中的法。要使行动中的法和司法中的法发达起来,单靠增加文本立法和司法解释是很困难的,实践中的法必须靠实践中的规则和制度建立,正如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可以相信,通过案例的示范、规范作用,使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一种良好的司法习惯,使司法统一、裁量一致成为一种司法文化,就能使法官能力得到切实的增强,使法律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得到充分维护,进而使法律的价值得到切实实现。 从案例到判例再到司法解释,体现了从个案到具体规则再到抽象司法思维的递进,也反映了法官的思维递进和中国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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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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