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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演绎作品权利归属应遵循的原则

http://www.dffy.com 2005-11-15 10:11:50 作者:孙宝华 陈柏安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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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权演绎作品指未经原作品版权人许可对其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等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其实这是一个老问题,但在数字环境下显得更加突出。许多国家认为,未经许可的演绎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演绎作品无版权可言。我国学者也有相当多数认为侵权演绎作品不享有版权。但也有一些国家认为,侵权归侵权、创作归创作;况且,侵犯演绎与侵犯复制权毕竟不同,侵权人并没有“白拿”他人劳动成果,而是自己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以,尽管原作者有权诉演绎者侵权,演绎者也应对原作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有关的演绎作品,仍旧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笔者参考国外侵权演绎作品版权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法院在判断某部侵权演绎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使用私权方法处理原则
  由于版权毕竟是一种私权,如果该原作品的版权人仍然存在,则演绎者有可能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但是否主张权利则完全是原作品版权人的私权利,在原作品版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法律应假定演绎行为人的演绎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对其侵权演绎作品应先加以保护,这不但尊重了版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自由,同时,符合现代数字技术手段下进一步创作作品的要求。
  2、参照民法添附原则处理
  笔者认为侵权演绎行为正如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行为,都是在未经原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创设了新的物品,侵权演绎作品毕竟不是原作品,具有新的独立的价值,包含演绎行为人的智力创作。
  在数字时代,要求网站、数据库对其演绎的每一部版权材料取得授权,事实上不太可能。如果网站仅仅因其某一部作品或一部分作品未取得原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从而否定其对整个网站所享有的版权,也是显失公平的。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应当引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不仅应当从原作品权利人与侵权演绎作品创作人的角度来考虑,更应当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出具体的分析。如果对侵权演绎作品加以保护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则侵权演绎作品不应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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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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