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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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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23 20:14:11 作者:百战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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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划分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 为了改变目前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划分不科学的状况,就必须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规章来重新划分其职能。笔者认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权,凡能够下放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都应当下放。省、市则只保留必要的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及吊销执业证书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权。原省、市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要全部下放到基层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3、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权能够顺利行使,笔者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借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做法,明文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或阻碍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权有了法律保障,将非常有利于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4、开征法律服务监管费 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经济联系已经严重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力度,司法部曾多次提出要彻底切断这种经济联系。然笔者认为,此举并不十分现实。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经费十分紧张,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机构难以运转的窘状。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开支,而财政为此拨专项经费,在绝大部分地方都是不可能的,切断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的经济联系,极有可能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撒手不管。此路不通走彼路,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不一定会影响监督力度,关键在于这种经济联系是否正当。不正当的经济联系无疑会影响监管力度,而正当的经济联系则不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个体户收取管理费,银监委向金融机构收取监管费,都没有影响其监管力度。为了既保证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经费又切断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经济联系,向法律服务机构开征监管费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如果该费用按照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比例征收的话,还会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打击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的力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费用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收取,这就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笔者断言,开征监管费后,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不但不会减小,而且还会加大。 “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是十六大报告给我国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而导致秩序混乱的现状,我们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改革,积极探索并勇于实践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新途径、新方法,使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早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作者系湖南省安化县司法局副局长 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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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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