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国家的确需要贤人来治理。人民在一个国家生活犹如乘船远航,自人民踏上国家这艘航船时,他们的生命安危、幸福安康全部系于这艘航船。而国家这艘航船并非人人都能驾驭,只有那些饱经风浪历练,具有精湛的航海技术且在遇险时能最后离船者才能堪当此任。如果仁者掌舵,俊杰在位,则乘风破浪,履险如夷;若夫奸佞当道,小人得志,则触礁搁浅,险象环生。这就是人治主义之精义所在,古今中外政府官员的选拔与铨叙制度体现了人治主义这一精义。当今西方国家的民主直选制度选与中国古代科举选拔官员的制度,虽然程序设计不同,但其用意皆在获取贤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担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具有良好的品行”与第五项“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就体现了为政者应具备德才兼备条件这一人治主义的基本要求。另外,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人治主义主张贤人政治,但并没有说仅靠一个或几个贤明的领导人就可治理国家,也没有说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国家的安定与繁荣依赖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贤明上。三国时期蜀国丞相诸葛亮在《出师表》中指出君主贤明与否关系国家安危,“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他接着向后主刘禅推荐了郭攸之、费祎 、董允、向宠等人,劝谏后主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可见诸葛亮的心目中汉室之隆决非仅仅依靠阿斗所能达到,而得依靠那些“志虑忠纯”、“性行淑均”的贤人组成的执政团队。人治主义所说的“贤人”其实是指经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出来的来自社会各阶层的读书人群体,由他们组成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来管理国家,钱穆先生称之为“士人政府”。中国秦汉以后国家政权存在君权与臣权之分,皇帝在法理上是最高统治者,但是国家的行政权力由宰相执掌。宰相虽是政府领袖,但相权又由六部分掌,六部又设有二十四司具体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以西汉时期为例,皇帝的秘书处称尚书,只有四员。但宰相秘书处却有十三个部门,称十三曹。西曹管相府吏属;东曹管两千石长官迁除,并军吏任用;户曹管祭祀农桑;奏曹管一切奏章;词曹管词讼;法曹管邮驿传递;尉曹管运输;贼曹管盗贼;决曹管罪法判决;兵曹管兵事;金曹管货币盐铁;仓曹管仓谷;黄阁管十三曹之总务,其性质乃宰相府办公厅。相府这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处理着全国重要的军事、行政、司法事务,各公曹的职权从法理上讲全是宰相的职权。皇帝不能一人操持天下,同理宰相也无法做到,宰相的权力也须最终通过级别较低的公曹官员来行使。宰相和众多公曹官员来自于何方?他们是通过考试制度(贤良对策和举孝廉)来自于全国各地的能人贤士,虽不能说他们俱为伏龙凤雏,但也不能说他们都是唯唯诺诺的无能之辈。敢言卫青、霍去病、李广等无能?怎又敢言宋弘、董宣谄媚?再如,在唐代,凡遇军国大事,皇帝要颁布诏书,照例先由中书省属官中书舍人各拟意见,称为五花判事。再由中书令即宰相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经门下省,由其属官给事中一番复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因此必得中书、门下两省共同认可,一道皇帝诏书才算合法。足见,皇帝降诏不是我们想象中的个人行为,而是经过一个严密的制约程序始具合法性的集体行为。上述有关西汉相府机构设置以及唐代诏书的制度有力地说明了国家机器必由众人集体操作而非一人或几人就可运转的这一简单道理。明白了这一道理,自然可以推导出国家的兴衰治乱依赖于整个士人政府的结论,自然也可以理解中国历代王朝均采取重典治吏国策的内在原因。当然也可以看出“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国家的安定与繁荣依赖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贤明上”这一指责人治主义的理由多么荒诞不经。笔者把中国历史上的九个主要王朝的传位与国祚情况作了一个统计。

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一朝开国之君俱为旷世之英雄,后继的守业之君多为平庸之辈。倘若开国之君奋其私智而不海纳百川、广招贤才,如何能逐鹿中原、席卷天下、履至尊而制六合?守业之君,杰出英明者甚少,其中亦多不谙世事的青年童年皇帝,假使中国这一广土众民的泱泱大国只依仗他们来治理,把国家命运全系在他们的身上,试问仅凭他们可怜的才智德行又如何能令天下承平、国祚绵延、祖宗血食三百多年呢?
二、人治主义亦重视法制
人治主义强调“治人”,并没有忽视和否定“治法”,人治主义也非常重视法制,徒法不能自行,同样,徒人也不能致治。没有法制或随意践踏法制,一个王朝若想延续数百年,那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并且,法制也不是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肆意制定出来的。法制固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据和基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以自由和纪律为核心的行为规范。而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纪律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 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⑥因此,中国的君主们若想保有江山,就不能肆意妄为,就不能向当时的经济条件发号施令。中国的君臣们从本国农耕文明和宗法社会的实际出发,建立了以隆礼重法、礼主刑辅为特色的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礼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世代相传的折射着中华民族精神并且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法纪与礼仪。法(中国古代的法专指刑法)体现着礼的精神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礼的贯彻和实施。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刑法治标不治本,而礼可以标本兼治。孔子提倡以礼治国并不反对法,他只是反对刑罚不中而已。事实上孔子为相期间曾诛杀了少正卯。“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礼记·曲礼上》)正因为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作用如此之大,所以孔子要求全社会的人“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对当时统治集团中违反礼制的行为,孔子也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八佾是天子之礼,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礼,故而孔子认为不可容忍。孔子还作《春秋》,微言大义,以贬悖礼乱制的乱臣贼子。因此,从学说的层面上看,人治主义不认为仅有“治人”就可治国,并不主张人们(包括君主)可以无法无天,他们要求全体成员服从礼的规范,一切行为皆要符合礼的要求。从某个角度讲,人治主义非但不是法律虚无主义,反而是法律至上主义,只不过人治主义至上的法律是礼制而已。
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实践也证明了人治主义也是重视法制(礼制)的一种治国方略。例如,“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诸桐”⑦商朝第四代天子太甲违反了居丧之礼,伊尹把太甲流放桐宫(汤之葬地),使其思过。再如,汉昭帝驾崩,无嗣,大司马大将军霍光与众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继承皇位,但不久霍光等三十六朝臣奏明太后以违反居丧之礼为由,废黜了刘贺,因而后世称颂霍光为“汉之伊尹”。历史上,能恪守天子之礼成为后世楷模的天子也有许多,如周文王礼遇姜尚、汉文帝为母亲尝汤药、刘玄德三顾茅庐、唐太宗虚心纳谏等,这些君主守礼治国的事迹成为千秋佳话而广为传颂。处于九五之尊、拥有四海的天子尚且不能凌驾于礼制之上,士大夫以及庶民百姓自然也应服从礼制的约束。普通社会成员如果藐视礼法,违反礼制,无异于被社会所放逐,他们将因之在社会上寸步难行,甚至要付出生命的巨大代价。我们打开中国古代文学史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那些爱情悲剧的主人公往往因为他(她)们是礼教的叛逆者,如《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焦仲卿;那些爱情正剧中的主人公因为先叛逆后回归礼教而获得蟾宫折桂、有情人终成眷属的大团圆结局,如《西厢记》中的崔莺莺与张珙。这个现象揭示了礼制对社会成员巨大的约束作用。在传统社会中,中国人生活在依礼制构建起来的上下尊卑有序的社会中,而不是生活在法律荡然无存、一片混乱的恐怖的国度里。“余生前清光绪乙末年,后甲午战争一年。六岁庚子年,八国联军入京师。十一岁光绪卒,十七岁辛亥革命,余此十二年间,亦已稍有知识,至今尚多能追忆。要之,政府动乱于上,而社会仍安定于下。固是疆土辽阔,中央与地方疏隔不亲,而社会风气亦有种种作用,敬老尊贤乃其一端。”⑧举世皆言晚清是一个国运多舛、动荡不安之秋,钱穆先生作为那个时代的亲历者提出了政局动荡于上,然而社会安定余下的观点,说明中国传统礼制能够营造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秩序,其秩序形成机制颇为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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