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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主义新解

http://www.dffy.com 2005-11-26 20:44:35 作者:郭林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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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治主义这种治国方略曾被中华民族奉为圭臬数千年。但是近百年来它竟然成为众矢之的,中国大陆学者习惯于依据从西方舶来的法治理论,称引一些未经深思熟虑的理由,对人治主义口诛笔伐。其实,这种治国方略瑕瑜互见,然而瑕不掩瑜,它的基本精神是科学合理的。浩如烟海的民族历史典籍是人治主义的有力证据,继承人治主义的合理思想内核,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 贤人政治  士人政府  重视法制


  关于“人治主义”的概念,《辞海》云:与法治相对,一种治理国家的主张。以为国家治乱的关键在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行为,而不是法律。统治者道德、言行是规范被统治者道德、言行的尺度。它曾被各国专制统治者使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建立“贤人政治”。中国儒家以此作为统治者的治国之本。《论语?颜渊》“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礼记?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
  人治主义这个概念是由清末民初著名思想家梁启超先生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首次提出的,并用它来概括中国儒家的政治主张。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人治主义常常作为贬义词出现在中国学者的著作中,他们习惯于袭用下列理由全盘否定人治主义。
  “人治是依靠一个或几个贤明的领导人来治理国家。把国家的命运、国家的安定与繁荣依赖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贤明上,这是很危险的。一旦出现专制独裁、暴戾愚昧时,随之而来的是动乱与衰败。人治排斥法治,造成法律虚无主义,使法制荡然无存,它使人每日处于恐怖中,人治造就的是唯唯诺诺、唯命是听的无能之辈,不可能造就有独创精神、开拓进取、大胆有为的批量人才。”②
  然而在这批判的喧嚣声中间有一二微弱的杂音,个别学者从不同的学术视野对上述的指责提出了质疑,别具匠心且颇为谨慎地诠释着人治主义。
  “普通常以为‘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这样来说,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立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地说来,人治好象就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③
  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的以上意见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治主义治国方略开启了一扇门,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我们应该从我国数千年人治主义的政治法律实践出发,实事求是地理解人治主义主张并  对其做出客观的评价。

  一、人治主义的核心是贤人政治

  人治主义主张国家应由德才兼备的所谓贤人来治理。北宋著名政治家司马光把“才”界定为“聪察强毅”;把“德”界定为“正直中和”。依照上述标准,司马光把人分为四类:圣人(才德全尽)、君子(德胜才)、小人(才胜德)、愚人(才德兼亡),进而提出应由圣人、君子来治理国家的主张。在“才”与“德”二者之间,中国儒家尤为强调官德,要求为政者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孟子·离娄上》)。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反复阐述了任官重德的思想,他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也害岂不多哉!”④
  先秦儒家思想家把官德的内涵表述为“养民”、“利民”和“保民”,通俗地讲就是以民为本,造福于民。例如:《尚书?大禹谟》云:“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春秋时期邾文公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战国时期孟子对齐宣王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说:“每一制度,其背后必有一段精神贯注,必有极深微的用心所在。”⑤中国儒家把德才兼备作为为政者的资质条件,这一原则的背后有极深微的用心所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影响着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社会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政的目的是形成一种符合公众愿望的良好秩序,良好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是有一套符合社会需要的相对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章立制是为政者首要的职责。中外法律史表明: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起初以社会自由与社会纪律的形式萌芽形成于民间,经硕德博学之士发现并加以总结与提高,最后以国家的名义颁行天下。那些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社会自由与社会纪律提升成政治法律制度固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要求所致,但是离开了贤能之士的发现与提高,这个提升也无从完成。反之,为政者凶残暴虐,则会有害民之法,如:周厉王弭谤之法令与强秦之酷法。为政者才能低下,则不能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正的法律,糜费资源而制订一些纸上之法。
  第二,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影响着政治法律制度的正确贯彻与实施。关于这一点前人之述备矣。荀子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篇》)我们征诸史实,便会发现荀子的论述毫厘不爽。春秋时期,尽管周文王、周武王制定的典章制度清清楚楚地记录在简策之上,但是各国诸侯不愿意推行文武之政,所以孔子发出了人亡政息的慨叹。直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武之政方得宏扬。现代西方,战前德国虽有著名的《魏玛宪法》,但是民选的德国总理希特勒却践踏了它,建立了独裁专制的纳粹政权,悍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陷入一场空前的浩劫中。法西斯意大利亦如此。可见,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需要服膺它的人真诚地推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仅是架上悬瓠。再则,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制度漏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一种理想。在制度存在漏洞的背景下,为政者可以因为漏洞而不知所措;可以钻漏洞而损公肥私;也可以依据正义这一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国家管理,何去何从实赖为政者的道德才能。
  第三,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具有巨大的人格感召力,引领着社会风俗的善恶。众所周知,明星可以引导时尚。为政者作为特殊的公众人物,身处高位,众目仰视,其言谈举止极易为公众仿效。孔子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孟子云:“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孟子·滕文公上》)荀子云:“上好羞则民暗饰矣,上好富则民死利矣。”(《荀子?大略篇》)。《礼记?乐记》云:“为人君者谨其所好恶而已矣。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上行下效的历史事实也不绝于书。汉初大臣陆贾在《新语》一书中云:“周襄王不能事后母,出居于郑,而下多叛其亲。秦始皇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傅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楚平王奢侈纵恣,不能制下,检民以德,增驾百马而行,欲令天下之人馁财富利,明不可及,于是楚国逾奢,君臣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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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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