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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域名,何为侵权?

http://www.dffy.com 2006-2-15 13:50:53 作者:翟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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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赠台大熊猫“团团”、“圆圆”的名字在春晚上刚被确定下来,没几天,与这对大熊猫名字有关的16个网络域名就被一上海市民抢注,并在网上高价叫卖。有关专家认为,只要不是恶意抢注知名品牌和商标名称,抢注域名的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而且从投资角度看,不失为一种精明之举。
  如此的抢注域名在我国并不少见,在“神六”发射前,“shen6”域名已被抢先注册,并被转让,最高报价达13万元。去年11月11日,奥运吉祥物“五福娃”揭晓当晚,“五福娃”的.cn和.com域名就已经被抢注。部分域名在淘宝网、易趣网等网上拍卖,一度被拍到5万元。
  近年来,我国的私人域名增加迅猛,已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抢注域名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有抢注珠峰新高域的,有抢注奥运冠军名字的。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种国内著名品牌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中文域名抢注愈演愈烈,有的闹上公堂,有的私底下和解。那么这些抢注域名的行为中,怎么算是恶意,恶意到什么程度才算侵权呢?
          恶意抢注的范围要严加限定
  “恶意抢注属于域名侵权案中的核心行为。”上海市司法局的陈玲玲认为,“恶意”这个衡量标准怎么来拿捏值得思考。我国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恶意”的五种情形。然而,对于这五种情形,陈玲玲认为,要防止主观先入。具体说,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应同时兼具几个条件。比如出于经济目的,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标识相同、相似或足以导致误认;又如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再如注册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包括:域名持有人对权利人提出有偿高价转让域名;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来引诱互联网用户进入其网页、其他在线地址或在线服务等等。
  因此,陈玲玲认为,立法对恶意抢注的范围要严加限定,不宜随意扩大。除了要保护民事权益人的权益外,从法理上讲,域名注册人的利益也应得到保护,理想的状况是让民事权益人和域名注册人双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以往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更多强调的是对民事权益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注册人权益的保护,结果许多民事权益人以“商标侵权”、“恶意注册”的名义侵夺域名注册人的权益。这事实上不利于企业发展、培养、保护自己的品牌,也不利于中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今年年初,据媒体报道,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对现行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修订,其中就会对“恶意”注册的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
          域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设立
  作为一种网络地址,域名的性质,即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有观点认为,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之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之独立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陈玲玲认为,域名具有国际性、永久性、唯一性等特征,区别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性,且域名有其独立的商业价值,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设立。同时,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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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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