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扩大,再加上加入WTO的新形势,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民事关系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民事审判的新情况、新问题迭出,有关民事审判专业化分工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一、民事审判专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民事领域的拓宽对审判专业化提出客观要求。由于近年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以及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民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涉及内容日趋丰富。正如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所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日俱增,法律规定也日益复杂化。此外,人们不断提高的权利意识也使得更多的纠纷显现出来。⑴一方面,传统民事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以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等为由要求离婚、请求过错损害赔偿、要求对子女行使探望权、要求作亲子鉴定等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夫妻财产分割多样,甚至牵涉公司、合伙财产的分割,还出现农村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离婚案件老龄化等新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案件越来越多。这几年,各地普遍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旧城改造力度越来越大,由此产生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不断增多;随着国家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纠纷的类型和范围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除以往的房屋买卖、租赁、确权、侵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预租、项目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中的虚假广告、物业管理等新类型案件;随着企业公司化改制,出现股东派生诉讼、股东身份确认、侵犯股东权益等新型纠纷;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噪音污染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索赔的数额也越来越高;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旅游、婚庆、装修等服务行业产生的服务纠纷也不断增多。新型案件裁判运作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诉讼迟延阴影的困扰。近年来,主张把诉讼迟延问题作为现代社会的重大疾病,并倾全力加以解决的呼声陡然高涨。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将公正与效率定为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就将审判效率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因此,我们在承认新型案件存在一定的诉讼迟延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将迟延控制在最小限度内,这就必须实施专业化分工,让一部分法官集中攻关一类或几类新型案件,加快审理步伐。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审判专业化分工有潜在要求。法官隶属于法院,法院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离不开组织的一般规律。将分散的人组合成为一个有不同责任、不同权力、不同职位的整体,这个整体也就是组织。组织就是确定每个人在群体中的地位、分工、职责、权限。人有这个分化,才能“群”,才能成为一个群体。一个群体没有分化,不分职位、等级、责任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稳定的群体,很多事件就办不成。⑵人在一个组织中可以不必什么都干,专门从事某一种技能而精益求精,整个组织也可因人们的协作而产生新的力量。人们常用一加一大于二说明组织整体大于部分个人力量之和,说明人的合作系统具有个人所不具有的功能。⑶专业化是一个组织的分工程度。专业化受一个组织的业务性质、业务量大小、工艺技术水平制约,也受一个组织的规模制约。不容置疑的是,人类社会随着科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专业化分工会越来越细。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肖扬院长指出,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⑷显然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也要符合组织的一般规律,其也要进行一定的专业化分工。自8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法院的业务庭呈逐渐增长的趋势。从最初的民庭、刑庭,增加到后来的经济庭、行政庭,为加强执行则设立了执行庭,为处理信访告诉申诉,又专设了告诉申诉庭。近几年,法院内部新增了不少业务庭,诸如知识产权庭、房地产庭,消费者权益保护庭等,而原先的民庭、经济庭也大都分为民一、民二等庭,业务庭越分越细。⑸从国外的情况看,法治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诉讼爆炸”阶段,即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造成法院积案如山。为了迅速有效解决纠纷,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简易程序法或小额裁判法,并设立“小额法庭”,以便捷、灵活的方式审理简单案件。⑹在日本,大城市法院一般采用设立专门法庭对特定案件进行专门性处理的体制,在配置法官之际顾虑到案件促进的必要性,并且对实质上需要迅速处理的工业所有权案件、行政案件、交通事故诉讼、商事案件等采取迅速审理的做法,这也可谓是一种优先审理。⑺可见,法官这个职业随着时代发展专业分工是越来越细的。经历法院、法庭分工细化后,业务庭内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增加,再进行一定的专业化分工也是一种潜在要求。
(三)影响判决因素的社会价值观对专业化分工提出必然要求。司法活动是人的一种实践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包含着复杂的认知内容。当法官作出判决时,有哪些因素在起作用呢?通常人们会认为,法官判决的惟一依据当然是法律,但是学术研究和常识都表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司法实践中,如果把有争议的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即便法官接受相同的教育,结果也会有很大不同:或结论相佐,或虽结论相仿但理由差别很大,甚至会引出令人吃惊的其他结论。笔者经常研究二审判决的案件,发现尽管大多数案件是维持的,但有10%—20%案件的维持理由却与一审判决的理由不同。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波斯纳认为,法官在相互竞争的见解之间作出选择时,经常是以个人深刻的价值观为基础作出的。⑻一般认为,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法官的价值观和价值判断显然对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一种情况是有关事实方面的价值判断。在完善而含义清晰的规则体系下,对于具体案件应适用何种性质的规则,法官运用的是演绎推理而不是价值判断。但是在依据规则确定法律责任大小的时候,形式逻辑的作用将受到限制,而对事实的价值判断将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例如,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分配时,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十分重要,此时简单的逻辑推理是难以得出结论的。第二种情况是有关法律方面的价值判断。现实的法律规则常常存在含义不明确的问题,要把这种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官必须对之作出清晰的解释,显然持不同法律价值观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解释。第三种情况是关于填补“法律空白”方面的价值判断。无论在我们国家还是西方法制发达国家,要完全避免“法律空白”都是不可能的。这样,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便附带取得了填补“法律空白”的权力。此时法官的价值观将起很大的作用,当法官的价值判断符合合理的社会价值观时,其所作出的判决就能弥补现行法的不足,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此相反,就会为“枉法裁判”等不公正现象提供可乘之机。合理的价值观不是法官个人的成见、偏见和一时的感情冲动,它应符合现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设定的价值目标,符合特定历史时空下的大众文化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⑼合理的价值观的形成显然离不开社会实践,以及由社会实践形成的社会经验。事实上,法制发达国家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贵族化后,也逐渐认识到法官完全脱离社会的危害,并正在司法改革中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改进。日本在司法改革中认为:司法民主化以及法官与社会的联系,是法院能够参与决策、行使自由裁量权、创制规则的正当化基础;有利于良法的产出以及司法与社会的亲和。⑽由于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远未达到完备,在社会转型期面临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社会冲突,法院又不得不大量行使其裁量权进行利益的平衡和规则的发现,因此法官的社会经验更加必不可少。由于法官不是一部不知疲倦的机器,而是有血有肉的人,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在法律领域扩大到一定程度后,要求法官对每一个社会领域都进行社会实践当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对法官作一定的专业分工是一种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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