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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仪之邦”盛誉下的反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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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3-21 20:13:53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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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受贿 受礼 馈赠 礼尚往来
中国是“礼仪之帮”,这即是我们的自诩,又是异帮给予的盛誉。自汉末到明清,礼的地位越来越高,一部《礼记》被称为“仅次于论语,比肩于孟子,而远远超过荀子”的经典。“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礼记》中的这些名言,已被历代的名人志士所崇尚所效法。当然,礼记中的“礼”,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礼品,更重要的还是指做人的品行和礼仪。但我们仍不能不说在什么时候送什么物质上的礼品也是礼记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如在《曲礼下第二》一节中就有这样的描述:凡挚,天子鬯, 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土雉、庶人之挚匹……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妇人之挚,椇、榛、脯、脩、棗、栗”。 这就是说,“见面礼物,天子用黑黍末酿造的番酒,诸侯用上尖下方的长形礼玉,卿用羊羔,大夫用雁,士用野鸡,一般民众相见用鸭子……在野外驻军中彼此相见,如果找不到正规礼物,套马车用的皮带、射箭时护在左手臂上的皮袖套、箭,都可以当作见面礼物,妇女们的见面礼物是橡子、榛子、干肉、加料的干肉、棗、栗子。”注1就此而言,见面送什么礼并不十分重要,关键是见面要送礼才是重要的。
时至今日,大到国家元首之间的正常交往,小到平民百姓之间的婚丧嫁娶,无不打上了“礼”的印记。而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老百姓之间,因亲情关系,朋友关系或者上下级关系而产生的“礼”,就更为普遍了。如果做一次“你是否给你的上级或亲戚朋友送过礼”的问卷调查,作否定回答者可能为零,除非他是一个不正常的人。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在当今的“反腐”工作中,如何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礼”与“受贿”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按说这个规定已经够明确的了,即要构成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反腐”扩大化的倾向,把一些“贪官”在与一些亲朋好友正常交往中收受的钱财或上下级之间的受礼统统按受贿犯罪处理。这不仅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也很难取得与之有牵连的亲朋好友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更与我们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相悖。在这里,笔者着重要谈的是受贿与正常馈赠以及受贿与受礼的区别。
在刘家琛主编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一书中,对受贿与正常馈赠的认定是这样解释的:
“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②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③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④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⑤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对于受贿与受礼的区别,《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是这样解释的: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①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礼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受礼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亲朋好友的范畴“即不宜界定过宽,也不宜界定过窄。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对好友和有特殊感情关系的范围界定相对要复杂一些,标准不好把握”。“可以认定的标准为,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主体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还包括同外界有关人员中感情比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关系中包括感情比较深的教师、领导等”。“而受贿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权钱交换关系。②受礼于受贿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受礼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力。③受礼与受贿主体关系维系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受礼主体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礼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办完了事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第二,从主观上进行比较分析。①受礼与受贿的动机、目的不同。受礼对方的动机目的是基于亲友情义或主要是因为亲友情,而将财物无偿送与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报。而受贿的对方是以利用他人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的目的,而将财物给予他人,送财物是要求得到报偿的。②受礼与受贿人对送财物的意义认识不同。受礼者知道送财物是出于亲朋好友之间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帮助、解决困难,或是进一步加深这种感情。受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送财物是出于某种利害关系,或谋取某种利益的要求。”
“第三,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分析。①受礼与受贿的行为方式不同。受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而受贿则总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②受礼与受贿的时间契机不同。受礼的对方一般是以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家庭有关的重要问题为契机。而受贿的对方一般是在谋取利益前夕,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③受礼与受贿的财物数额大小不同。一般来说,礼品的数额比较小。④受礼与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况下送礼者不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送礼者也要求受礼者为其谋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礼与谋取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送礼与否其数额大小都不会影响受礼者为送礼者谋取利益。受贿者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方式,则是以收受财物及其数额的大小,作为其谋利益的必要条件。”
对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是这样解释的:“①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②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谋取了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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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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