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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 保障农民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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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5 20:28:47 作者:张照国 邢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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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谐社会应当能依法实现利益平衡
通过上文,我们可知实现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与政府,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机制就是法律要公平,这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邓小平曾经提出,“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对后富者有激励的作用,形成动力辛勤劳动以使自己的所得赶上或超过先富者,而先富者所得又可以用来投资,推动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有名的“先富论”。但是改革开放后,社会出现了很多未曾预想到的情况,致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十一五规划将中国改革开放发展20多年的主题--“先富论”转变为“共同富裕”,以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扭转社会两极分化的趋势。这是中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后,五年规划制定理念所作的一个重大的调整和历史跨越,表明我国将重点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趋公平的利益均衡机制。未来五年,中国将把社会事务放置到与经济事务同等重要或更优先发展的地位,以弥补以往片面强调经济建设所造成的社会失衡,使穷人和其他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并有机会享有更多的社会福利。
三农问题是我国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农业本身周期长,对自然的依赖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农业发展必须依靠政策和法律的支持,而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水平落后,农民受教育比较低。目前我国农民在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等三方面存在很多的缺失。具体体现在下个三个方面:1.在经济权益中,主要是农民在土地承包、调整和流转以及国家征用土地,农业的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的财产权益受到各方面的侵害。还需要提的就是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缺失,农民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都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有的时候还要承受政府部门的缺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实际变成了“他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自主权益。2.政治权益中,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缺失,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的比例是4:1,这就意味着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农民的选举权不能保障。其次是全国几乎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组织,唯独农民没有自己的一个统一的组织。3.社会权益中,农民其实在社会中应该获得很多尊重的阶层,但是农民目前获得的最多就是歧视。随着现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比如对农民迁徙权的歧视,就业权的歧视,受教育权的歧视,社会保障权的歧视等等很多社会不公正的待遇。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个很庞大的集团,解决不好农民的问题,会影响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会危害我国社会的根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应该用法律中的公平的价值理念,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尤其要解决好农民的利益问题。
三、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权益得以公平的实现
(一)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依据在于宪法,农民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依据宪法
因此,恢复度农民公民权利的保障就顺理成章的应当依宪进行,这就是要将宪法贯彻到法治的全过程,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的主要环节上落实宪法,保障农民享有和实现公民权利。首先在立法方面,对于农民权利的缺失来说,虽然某些具体制度存在着歧视农民,将农民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的违宪现象,但法律这个层次上基本上不排斥农民公民权利的规定。其次在执法方面,从实践中看,现实中农民权利的缺失并不是由于宪法和法律层面无法可依,而多是由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背离或是偏离上位法,由于做出赋予权益免除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不符合宪法的情形。所以执法中,应以宪法观念为思想基础,以宪法原理、宪法规范以及宪政的秩序和程序来要求和分析和处理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务求执法前提依宪、执法过程维宪、执法效果合宪,从而通过执法中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全面落实、对法律的正确实施,来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
(二)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和司法资源供给,使农民有可以获得的司法救济的保障
基层法院无论是在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待遇害使法院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条件等方面都不如设在中等以上城市的中级法院。加强人才培养和司法资源的供给,可以保障以公正的裁判给维权的农民已最初的信心和支持。
(三)寻求多层次的的保护途径和方法
当基本的平等保护实现后,对于农民弱势群体,在倾斜保护的原则下,还要进一步寻求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法,主要通过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以及微观层次的自我保障三个方面。国家保障主要是为农民提供最低的物质保障,团体保障是为农民设立一格能够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这样的一个组织,自保保障主要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组织,充分发挥其代表、维护、实现农民利益的作用,这对保障农村劳动者利益、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违法腐败行为,缓冲其与党和政府的矛盾是非常有利的。
四、结语
通过对农民权益的缺失和农民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我们建设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同时建设和谐社会中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的理念,也反过进社会积极主动地解决农民的弱势地位,把它提高到一个战略的高度,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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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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