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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 保障农民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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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5 20:28:47 作者:张照国 邢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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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几十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建设社会的和谐,是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党第一次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重要任务和奋斗目标写进党的正式文件,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我们所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民主法治的精神内核和制度建构的理性原则。
一、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理想境界,推动历史文明演进的精神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历史的前进就是人类不断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上下五千年,公平就像一盏明灯,照耀着人类历史进步的轨迹。”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和使用奴隶,把奴隶当成自家的私有财产,毫无公平可言,有的只是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压榨。到了封建社会,农民没有土地,没有财产,虽然有表面上的人身自由,但是只有依附地主才能生活,地主利用自己占有的土地,残酷剥削压榨农民,根本也没有公平可言。随着历史车轮的转动,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标榜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平等、民主、公平的社会,是一个人间的天堂。历史的发展表明:那些只是形式上的口号而已,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根本没有公平可言。1917年,俄罗斯发生的革命撼动了世界,从而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列宁曾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广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理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使所有的劳动者过上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历史反思和理论思考,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推动经济发展。所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就是公平,现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更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不一定是和谐社会。公平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的价值根基之一,要理解“公平”和“法治社会的关心”,应首先要分清这两个名词的概念进行分析。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不相同的面貌。所以关于公平的概念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因此对于公平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人们可以感知它的存在,却无法把握它的形状和面貌,难以超越不同利益对公平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公平总是与特定的经济相联系,而现存的经济关系又总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表现。理解公平的含义,必须结合特定经济关系的表现特征来认识公平作为一项独特法律价值范畴的特征以及如何协调公平与其它独特法律价值范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来认识公平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制度的正义;2.公平的实现不是一牺牲效率为代价的;3.公平的确立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不可以逾越,这是公平允许差别对待的前提;4.公平的核心是平衡各方的利益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基础上的社会利益最大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公平性、正义性。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法治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以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保障的各方面和谐发展的社会。
(二)法律对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的关键在公平
由(一)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保护公平的社会价值,为了凸现公平的重要意义,我们来讨论一下公平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意义。社会的发展必须以公平的社会机制为基础,通过公平的社会机制来实现,这并不是人的一种主观期望,而是由其自身的客观必然性,是社会自身性质所必然要求的发展形式与机理。社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的发展依赖于个人的发展。每个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动力。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引起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个人与组织,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罗尔斯曾提出要实现的两种形式的公平,第一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个就是在承认第一个平等的前提下,允许根据职业,能力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入。人都希望得到自己应得的,基于个人利益的公平,也就成为社会制度所必备的价值。因为社会公平关联个人与社会的发展,是社会就与自己的性质而内生的诉求,当社会制度因主客观因素总是不能保障社会公平时,对公平的追求和期盼,也就不能不成为人类思想永恒的主题。法律是现代社会据以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标准和工具,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利益关系的公平,也只有法律才能成为社会公平的保障。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工具,关键就在于它的公平价值,法律通过公平的对待个人的利益诉求和公平的处理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通过消除权力和个人意志的随意性,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强又有力的保障。
(三)和谐社会的公平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正确的公平观将会从这三个方面对和谐社会的建立进行推动,主要表现在:1.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和谐社会所需的公平观要求每个人都能从主观上形成较为正确的公平认识;2.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公平观首要的要求是社会制度的正义,应当充分尊重、激发和保障公民私权力的行使。3.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和谐社会所需的公平观应当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相结合,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公平观。和谐社会的公平观应当是:国家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在这个前提下,运用公权力对公民行使私权利的结果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公平。在公平的实现的过程中,国家应维系社会制度的正义,坚持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有机统一,实现立法公平、执法公平和司法公平。国家在进行经济建设的时,即要讲究效率,也要注重环境资源的保护。保护公民应加强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律意识,减少权利滥用的情况,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关系。只有坚持这样的公平观,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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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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