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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原则适用探析

http://www.dffy.com 2006-4-5 20:30:28 作者:张照国 邢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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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以上三位法学家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标准的论述外,还有很多对程序正义的标准进行的比较详细的论述,比如萨默斯的“程序价值的十点内容”,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对于程序正义的论述等在这里就不再一一的进行论述,这些法学家对于程序正义的探索,为现在程序正义的发展起了指导作用,使程序正义能更好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服务,使实体正义能够真正的实现。

  三、中国学者关于支撑程序正义的价值的探索

  我国长期存在这样的观念,即“同种情况同样对待”和“给每个人仅属于他的东西”,对于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和方式得到,并不重要,只要是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得到的或是同样的情况下得到同样的对待,便认为实现了正义,这是长期存在我们国家的观念,即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公正。近几十年,我国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促使我们的观念进行转变。通过以下几个学者的探索,我们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标准做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孙笑侠的“程序公正的六大要义”

  作者认为1.法律程序必须是民主的,民主是现行法治的基石。所以法律程序作为我从传统到现代化转型的主要的一环,所以要求法律程序应该是民主的。2.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法律程序应该制约权力的行使,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治性,把行使权力的行为纳入法律程序的轨道。3.从无差别待遇来看,法律程序要求对待每个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4.从法律程序的发展趋势看,法律程序必须是文明的。他认为,“文明是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如果就纠纷解决行为中继续存在外部冲突,甚至武力冲突,体罚被告等等,那就没有什么文明可言”,他认为,公正是个历史范畴,程序正义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5.从法律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来看,法律程序必须是科学的,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6.从公开程度来看,法律程序必须是公开的,是使参加程序的当事人能够知道程序的运行规则,处理其权力和义务的过程。

  (二)张令杰的“程序公正的四个标准”

  他认为,第一个是当事人地位的平等,第二个权利义务相当,对于当事人地位不是出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他认为,“对力量对比的不利方,因该通过举证责任转移,决定权分量加重,授予否决权等方式尽量使力量对比接近均衡,保障合法权益”。第三个是排除恣意专断,双方当事人充分收集证据,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所以这一标准中也包含了民主的成份。第四个是程序合理的问题,主要是各种程序制度的设计要科学,要体现公正。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固然程序合理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合理,但通常总能得出的正当结果,切蛋糕者吃最后一块蛋糕时,就不必担心是否分得均匀。”

  (三)陈瑞华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六项要求”

  作者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对程序正义提出了六项标准。这就是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自治性,程序的及时终结性。程序的自治性,其实就是指程序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就有独立性,不是只有要依附于实体正义的存在,程序正义才可以存在。作者认为只有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才可以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最基本的实体的正义,保证其最基本的自由。

  我国还有很多学者对程序正义的标准作了自己的理解,为我们增添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的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由于价值体系的不同,唯一能达成就是关于程序的规定,因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同意了程序的,则无论是何种结果,都必须接受程序所带来的结果。我们由于长期中实体轻程序造成了很多问题,所以现在加强对程序正义的研究。

  四.中国特色的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作为我国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是建设政治文明,也是建设现在法治社会的基石,但是我们不能要求我们的程序在短短的几十年达到尽善尽美的状态,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标准也应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追求一种相对合理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和原则。本文所说的一中相对合理的程序的标准和要求,是指在现有的条件的具备的条件下,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具体我认为包括一下几个方面:1.我们现在所提的程序正义,必须保障人的人权和最低限度的公正。人权是应该被一个法治的国家所保护的一个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只有保持了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可缺少的权利,不可放弃的权利,才能去谈我们索要的程序正义。2.程序正义要具有公开性。只有公开性的程序,才能受到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使各当事人能知晓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3.正义的程序应当具有及时终结性的特点。及时终结性,是对程序有时间性的要求,没有时间性的要求,可能会在单个案件上实现正义,但是对社会整体就是极大的不正义,所以当个别的正义和整个社会的正义发生冲突的时候,还是要选择社会的正义。有这样的一个谚语说,“迟延的公正等于没有公正”。我认为这是正确的,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程序的正义。4.程序正义中所包含的法官的中立性。我国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实行法官职权主义的模式,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处于积极的地位,除此之外,中国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重视礼和德,使得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受外界的各种影响。所以我们设定的程序要对法官进行各种各样的限制,保持法官的独立性。5.在我国的程序正义的设计中,要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由于程序的特点,使得在保障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个案中的实质的不正义,这就产生了如何处理实体中的公正和效率的问题。我们在处理的这个问题上,如何进行取舍的问题。这也是要求我们首先要确保社会上的大部分人的实体正义,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起来来考虑。我们的基本观点是要保障大部分人的公正,来保障程序的效率。

  程序正义的道路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要走正当程序的法治的道路,应该批判的吸收西方的程序正义的经验,而没必要完全照搬,有很多制度是不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的。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应该根据我们自身的条件来进行渐进式的对程序的改革,使其相对合理的程序正义的,维系基本价值的低限原则,是我国的法治之路慢慢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浙江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4)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5)沈宗灵:《法·正义·利益》,《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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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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