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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功能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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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11 20:46:37 作者:段禹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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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功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参与和努力。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有机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在全区推行村级事务“三化”过程中,我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采取送法下乡、现场咨询等方式,就与契约化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先后接受群众咨询300余人次,帮助乡镇审核合同、契约400余份,有力的推动了全区村级事务“三化”管理的开展。
4、指导功能。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将出现从制度转轨到人的思维转变的重大变化,势必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村级事务“三化”管理的推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停留在了基层、解决在了村镇,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压力,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协助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增强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人民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体系构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人民法院在新农村建设中职能作用的发挥作为一个全新的课题也在不断的拓展充实,根据本次调研和对我院在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服务新农村建设应当分为自身职能和延伸职能两个部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保障体系。
(一) 自身职能
人民法院的自身职能,就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职能,自身职能的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源动力。
1、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抢劫、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等农村多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保护集体所有财产和人民群众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严把证据关,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保证无罪的人毫不受司法追究,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2、搞好民商事审判。通过依托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对离婚、赡养、相邻关系纠纷的调解处理功能,将民事纠纷得到最大程度的缓和,保证农村安定的社会环境。同时,结合推行契约化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我院在审判中对诸如公共卫生设施管理等以前属于道德范畴调整而现在以违反协议为由出现的纠纷,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工作,严格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调解,从根源上解决矛盾,有效的树立起契约的权威性,使群众能养成自觉遵守契约的习惯。
3、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在坚持“严打”方针,加强民商事案件处理的同时,不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保证判决的顺利履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有重大影响的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做到提前介入,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二)延伸职能
延伸职能是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围绕服务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工作领域,从审判职能中拓展的职能。
1、强化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行村级事务“三化”管理,这对普通农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为了能让他们接受、融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我院充分发挥自身工作特点,先后通过送法下乡、专人包靠、现场授课、针对性辅导等形式,就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契约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专题法制宣传6次,对农民群众在实施村居事务契约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咨询。此外,针对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不宜集中的特点,我们推行实施了“三化”联络点制度,在三处人民法庭安排专人就农民群众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有效地理顺了契约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我们针对过去法制宣传多、效果差的症结,从村两委班子入手,先后对12个村居的班子成员进行了法制宣传授课,提高班子成员的民主化、法制化管理意识,增强其管理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为契约化管理的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增强司法指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职能,进一步增强了对各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对各村居在推进契约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庭主动增强了与调解组织的协调,在给予人力、物力支持同时,派出专人对疑难案件结合法律与事实进行调解,使大量相邻关系、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在萌芽之初就得到了有效的解决,避免了矛盾的升级,收到的积极的社会效果。
3、做好案件回访。通过对履行过程中引发诉讼的契约进行档案化管理,做到“处理一案、分析一案”,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契约签订中的不规范地方,每位法官都要制作详细的司法建议书,就契约的完善结合事实与法律提出建议,并定期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使案件能真正得到解决,群众能真正得到满意,真正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调研后语
肖扬院长在2006年人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肩负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托自身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延伸领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资料:
1、关保英:《政府行使职能应强化契约化管理》,转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网站,http://www.eastda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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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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