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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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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4-13 21:01:53 作者:张照国 邢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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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列举了廉政公署和反贪局的职责和权力,其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廉政公署内设有举报中心,并对举报的程序作了很严格的规定,一般是接到举报后,来人要到这里开门进入后,按启示门外的警示红灯,表明任何人包括廉署人员不得进入此室,让举报人放心的讲述,廉署当值人员记载完后,让举报人过目后,形成一个案卷编号,立即载入举报室的保险柜内封存,当天工作时间结束,全部上交总部执行处举报中心,不得留存过夜.而反贪局不直接受理举报案件,内地的举报中心设在内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里的举报中心承担,一切贪污案件线索都要汇总与举报中心后,再由其决定是否交于反贪局处理.一般的案件,经手的人手越少,侦破案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预防方面的不同.香港特别重视预防的工作,认为“预防胜于防治”,预防是能治本的方法,而防治只是一个治标的办法。香港廉政公署开展了一系列全面的,广泛的,便于执行的预防措施。廉政公署主要是对政府机关,公共机关,私人机构这三类服务对象进行服务,由防治贪污处执行,对政府工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还为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阶层提供各种防止贪污措施的训练,另外还有专人负责向私人公司及专业机构提供防止贪污意见的部门。廉政公署内设立的社区关系处,也承担着防止贪污的功能。社区关系处负责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市民宣传肃贪倡廉的重要性,倡导市民支持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为贪污案件积极提供线索,并对发现有贪污行为的人积极进行举报。而反贪局的预防工作的可实行的程度不是很大,大部分都停留在书面上,没有在现实生活中缺少是实施性。香港的预防功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提出的建议都必须强制性的实行,而内地反贪局提出的建议一般都没有获得实行。
(三)监督机制不同
虽然香港廉政公署的权力很大,但是它有一套很严格的监督体系,它是强大权力与有效监督机制紧密结合,在保证廉政公署有充足权利权力完成肃贪倡廉重任的同时有严密有效防治机制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法治人权。主要有下列机关来对其进行监督:1.最高首长亲自监督。但是不对廉政公署个案发号施令。2.咨询委员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包括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3.行政会议监督。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长官主持的行政会议汇报廉政公署施政方针,香港贪污状况及廉署工作情况。4.廉政公署投诉委员会监督。5.律政司监督。6.立法会监督。7.市民监督。通过自己或代表监督或是通过民意调查反映市民监督情况。8.通过新闻媒介进行监督。香港媒体一直以比较大胆的风格而著称于世,有很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
内地的反贪机构主要受自己的上级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同时也接受新闻媒体和市民的监督。但是由于内地的法治环境和香港法治环境的不同,新闻媒体和市民的监督对反贪局的作用不是很大。新闻媒体近几年也通过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揭露出几个大案,但是在内地的法治环境下,这些大案的解决归根到底还是一些领导的意志再起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没有真正的实行自己的监督权力,使对其的监督名存实亡。所以内地应该借鉴香港反贪的监督体制,使权力能够有效地运行。
三、香港廉政建设给内地反贪的启示
香港的反贪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使成为亚洲最为廉洁的城市之一。而内地近几年,贪污情况愈演愈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再对贪污情况进行遏制,会对我国的国家政权造成危害,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内地应该吸收各地反贪的有效经验,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法治环境。我们从香港廉政建设得到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层必须有一个坚定不移的反贪决心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跨下来”。说明高层领导廉洁奉公对于下边的政府官员所起的模范带头作用。如果高层领导贪污腐败,下层必然效仿,从而造成整个社会贪污之风蔓延,引起人民大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这种矛盾愈演愈烈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甚至会导致人民推翻这个政权的统治。香港廉政公署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获得成功,与高层领导的反腐倡廉的决心是分不开的。当时的“警署风波”和许多的官员压力,如果没有港督麦里浩坚定的反贪决心,香港也许不会成为亚洲最为廉洁的地方之一,香港也不会成为现在透明度很高,吸引外商投资最多的地区之一。香港高层官员很注重自身的廉洁奉公和公正执法风气的培养,率先垂范,不徇私情,谁出问题,绝不包庇纵容,姑息养奸,为下属官员和公务员的廉洁从政树立了榜样。
我国目前的贪污腐败中,某些高层官员的贪污腐败非常严重,而我国也处决了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对其他的贪官作了警示的。但是不在于处决几个贪官,而在于是否从根本上对贪污现象进行防治。有一位作者曾经说过,“人是最活跃和最珍贵的资源,其他因素相对人而言都是形式,都必须通过人起作用,而人是有意识的动物,其自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我们大加赞赏某个制度如何完善之际,一定要注意对人的观念的培养,尤其对领导者的这种反腐倡廉意识的培养。”由此可见高层领导的意识对于我们建设廉洁社会的重要性。如果高层领导在这样一种必然最大限度的肃清贪污的意识下,再配以具体的反贪措施,使廉政勤政成为一种风气,上行下效,则不难实现我国是一个廉洁,透明,高效的政府。
(二)建构反贪污及与之相关的制度体系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走向腐败”。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指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为了反腐败一定要对权力进行制约,香港在这方面颁布了很多关于贪污贿赂方便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而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定,则很少。在新时代,新情况下,出现了很多未曾预料到的情况,用原来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决,对贪官的处罚明显偏低,不足以对贪官造成警示,而现行的体制不完善,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使贪官抱着这样的一种心理,若是被查到了,就是倒霉,认为一般被查着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造成了社会很坏的一种风气。所以我们应该建立比较晚上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比如:对公务员的财产的申报制度,对其行为的跟踪制度,公务员任职和聘用制度,思想考核制度等等。建立一个法纪严明,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政治透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加强反贪污受贿的国际合作
我国查处来的很多贪官,都试图逃到国外,逃避法律的制裁,有些人成功的逃脱了,有些人被引渡到国内,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对我国反贪污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使我国反贪污的工作困难重重。香港由于和内地的政治制度、历史环境、社会环境等的不同,使得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贪合作联系网络比内地的更多,更大,更方便。所以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使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之徒的破灭。我国在这方面主要遇到的障碍是:1.内地反贪局无直接进行对外交流的权力,需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转手进行,颇为不便。所以应该为内地反贪局对外交流设置比较少的障碍,使能够直接进行对外交流。2.因种种原因内地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条约和参加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不多,即使签定了也具体操作的不是很多,所以以后我们要加大与外国政府签订这方面的双边条约,签订一些比较容易实现的条约。3.加大对外调查的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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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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