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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制度探析

http://www.dffy.com 2006-4-13 21:01:53 作者:张照国 邢涛 来源:东方法眼

  制度反腐是指在特定规则体系指导下的反腐败,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其它反腐形式无法比拟的优点。制度反腐虽然是近年来中国反腐斗争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一个术语,但制度反腐的思想却源远流长,先秦时期就形成了法家学说,建立了巡视制度,明朝朱元璋为惩治官场腐败,曾亲自主持修订《大明律》、制《大诰》,以加大对贪官污吏依法惩治的力度。制度反腐更是国外发达国家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英国早在1889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法》,2003年又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草案,以防范和控制腐败蔓延,北欧国家之所以取得国际社会公认的廉政建设成就,原因也在于各国普遍拥有一套全民参与、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完善有效的廉政法律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则进一步推进了制度反腐的国际化进程。笔者就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贪局比较来和大家共同探讨遏制腐败的方法。

  一、腐败产生的原因及香港廉政公署的由来

  关于腐败的产生,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同的分析。比如: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的预期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惩罚成本,预备费用做了全面的分析,得出了之所以会产生腐败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较小的投入加上较高的收益,再由于较轻的处罚,所以就产生了腐败行为;有的学者从人的本性上进行分析,认为人性本恶,每个人的贪欲是天生的,不可避免的,所以腐败行为的发生是一种客观规律,人们只能采取措施减少它,而不能消除它;有的人从公共权力的运作上进行分析,认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维护社会有序运作和良性的发展,又能让运用对公共自然及他人的行为进行支配和控制的这样的一种能力,对公共权力进行滥用,从而造成腐败行为;有的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腐败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社会结构理论主要是从社会中的地位及与社会中的主要机构的相互关系探讨犯罪产生的原因,认为导致行为犯罪的不是个人的原因,而是社会的影响。在社会管理结构中,有的公务员确定合法追求目标,难以通过正当途径实现,就会寻求其他的非正当途径实现,从而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主要是想从中得出对腐败的预防和防治,从而能达到对社会的稳定,有一个井然的秩序。

  以上原因也许只是腐败产生的一个方面,腐败是社会中的一个复杂的现象,我们也只有通过对具体的腐败的现象的分析,才能对症下药。我们就以香港的廉政公署的建立,以及对它的具体分析,以期探讨腐败的预防措施和防治。

  香港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经济及人口急剧增长,贪污盛行于世。当时的香港在国际社会名誉不佳,严重影响了外来的投资环境。不仅社会有公务员单个的贪污行为,还有些公务员组成了贪污集团,还有公共机构、私营机构的贪污行为,这些机构的贪污已蔚然成风。1973年6月8日是促使建立香港廉政公署的导火索,因香港警务处总警司葛柏涉嫌贪污,拥有一笔与其官职收入不相称的437万多港元的巨额财富,正在被警方反贪污部调查,轻易逃离香港,引起了官大市民的强烈愤慨。当时的港督麦里浩,为了平息广大市民的怒火,港府于1974年12月15日建立了一个崭新的反贪机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ICAC,廉政公署。香港总督麦里浩会同行政局行使法定权力,委任高级按察百里渠组成调查委员会,规定在限期内完成对葛柏出逃事件的调查以及香港贪污状况和反贪污漏洞调查,并作出报告。由于香港反贪的决心,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严格的调查,引起了香港警署届的混乱,很多警察联合起来举行罢工,这就是危及廉政公署制度生存发展的1977年的“警署大冲突”,港督及时采取了比较灵活的策略,以”局部特赦令“舒展贪污问题,捍卫廉政公署制度。使廉政公署制度能够得以长期保存下来,得以在现在社会能够积极的发挥作用,是香港能够成为吸引那么多人进行投资的国际的大都市。香港廉政公署的发展,可以用这么几个词来形容它的发展过程,从“重申职志”“走向成功”终达“居功至伟”辉煌。以下我们通过与内地的反贪局的比较,来进一步的探讨一下香港廉政公署有哪些特别的制度。

  二、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的反贪局的不同

  香港廉政公署因为与内地的政治制度、社会环境等的不同,所以香港廉政公署与内地反贪局的很多制度都是不同的,具体来说有下面积各方面的不同:

  (一)地位不同

  廉政公署机构独立,经济独立,人员独立,直接受命于港府最高首长。廉政公署的机构整体独立于港府机构,廉政专员是港府最高首长在廉政公署的代表,其成员与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体系相剥离,而且享有与政府机构成员不同的津贴和基金待遇,其成员享有“廉署职位津贴”“约满酬金”按合约享受在职酬金,其中大多数职员享受与公务员薪俸不同的“廉署职系酬金”,并且一切廉署职员皆受惠于于廉政公署福利基金,廉政公署职员福利基金,廉政公署职员紧急救济基金,廉政公署储蓄互助社的待遇等等不同于公务员的待遇。廉政公署的开支从政府的预算中拨出,最终的审批权和决定权由政府首脑决定。香港廉政公署职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而且在其在任期间,对其有严格的要求。

  中国的反贪局是检察部门中的经济检察厅,是中国三大反贪机构之一,即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监察部,反贪局。所以中国的反贪局,不仅要受检察的牵制,还要受其他部门的牵制,不能有效地查处犯罪。

  (二)职责和权力也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廉政公署具有以下职责:1.接受及考虑指控贪污行为之举报,并在其认为可行之范围内,予以调查;2.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3.如廉政专员认为某政府雇员的行为与贪污有关者导致贪污,即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总督报告;4.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惯例程序,以便揭发贪污行为和设法将认为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进行修改;5.接受任何人士要求,就消除贪污方法给予指导、建议和协助;6.向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首长建议,在配合这些部门或机构有效地执行气职责的情况下,向他们提出更改不良的工作惯例或程序的建议,以尽量减少贪污的可能;7.教育市民认识贪污行为的严重危害;8.宣传和鼓励市民参加和支持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的职责非常明确,都是围绕贪污这个中心的。廉政公署的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别调查的权力;2.逮捕与合理使用武力执行逮捕的权力;3.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4.搜查及检查以及扣押任何作为物证的物品;5.扣留旅行证件及限制财产处置的权力;6.处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非贪污的罪行的权力;7.解雇廉署职员的权力。从以上廉政公署的职责和权力看出,其权力是非常大的,能够保障香港廉政公署独立的行使权力。

  反贪总局的职责是:1.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和预防工作;2.查办或者参办、督办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组织、协调、或者指挥省、市、自治区的重、特大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侦查;3.负责查办中央国家机关厅局级以上和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4.会同有关部门成办涉外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的个案协查及缉捕工作;5.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情况、趋势和对策;6.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疑难案件和有关工作问题;7.研究、制定贪污贿赂的检察工作细则、规定;8.研究犯罪预防的对策和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方案;9.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反贪总局的权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诉规则》中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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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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