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执政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是在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社会建设学说和党自身的执政实践、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提出的。它蕴涵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与发展理论的真理性、亿万人民群众建设美好社会的理想与愿望,以及党执政治国的新的理念、?方略和机制。实践证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特别是依法执政。坚持科学执政探索和谐社会构建规律,坚持民主执政增强和谐社会构建动力,而坚持依法执政提供和谐社会构建保证④。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十六个字。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和谐社会的创建,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规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证。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还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
(二)新理念的确立是依法执政的理论基础
正如前文所述,革命理念在和谐社会视野中是不合时宜的,法治理念的确立是我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升华。斗争和对抗并不是主体对行为的唯一选择,也不是社会交流的主流。而且,当本阶级取得政权后,如果继续强调利益关系的冲突性及行为关系上的斗争性,必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和政局不稳。因此,在和平建设时期对利益关系应有不同于革命时期的价值判断,对行为关系需要有新的知道思想,那就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及行为关系上的相互合作。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处于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但仍然指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⑤而且,经典作家所强调的斗争精神主要是针对阶级利益而言的。至于本阶级内部关系及和平建设时期,相互之间的合作仍为经典作家所重视。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适时地提出合作制主张。他指出:“在我国,既然国家政权操在工人阶级手中,既然全部生产资料又属于这个国家政权,我们要解决的任务的确就只有居民的合作化了。”“实际上,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尺度,而这是过去许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难题。”⑥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战争时期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就提出了“组织起来”的号召⑦,在和平时期又对农村合作社倾注了满腔热情。
由此可见,服务与合作以及强调利益一致性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共产党的执政新理念,并且越来越深得民心。而法治理念的精髓就是合作与利益一致或妥协,法治的基本假设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以破坏性为特征的革命思维显然在现代文明社会行不通。特别是在一个以“和谐”为目标的社会中,政治组织的法治水平,是制约该组织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正如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所强调的那样:“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三)宪法的规定是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据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参加的大会就是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第一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主题就是学习宪法,胡锦涛同志在主持学习宪法时指出:“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学习宣传宪法紧密结合起来,把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到全面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上来。”这都充分表明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宪法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高度重视。
而从宪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涉及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有两处,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总纲》部分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处都规定了各政党要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各政党首先包括执政党。
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使党的政治权力转化为人民公意的法律权力,而且依法行使,就能从法律上保证党的领导地位及其权力行使的合法化、合理化。同样,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的实施。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秩序,有利于确立和巩固执政党的权威。具体而言,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依法治理,使我们的决策、活动在国家的大政方针、制度框架基础上稳步展开;通过法律,将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行动统一到国家法制轨道上,使各党派、政府、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活动统一到法律轨道上来;通过法治,既对所有机关和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又能将其地位正确定位,明确其自主的空间,确立一定激励机制,促使全面创新,培育社会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
总之,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是在和谐社会视野中党执政的一个新思路,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创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选择。同时,依法执政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它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共产党领导作用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执政党强化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依法执政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我们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依法执政的内涵概括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十六个字,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应当说,法治理念的强化是一项伟大艰巨的事业,它不仅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更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这一过程,就是“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⑧”而不断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发展过程。执政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组织实施者,在依法治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执政党要完全适应依法执政的要求,就必须强化法治理念,就必须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法律意识以及权力监督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科学的对策。
(一)民主政治——强化执政党法治理念的前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构建和谐政治,必须实行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政务公开、民主执政、法律监督、党内外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个层面建立制度反腐的机制,从源头根治腐败及其导致的社会不公平与社会不和谐的弊病。这是充分发挥民智、尊重民意、凝聚民心、创建和谐社会同心圆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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