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法。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共产党经历了从革命党理念到执政党理念的发展,而执政党理念又具体包括三次选择:全能政党型—领导替代型—法治理念型。特别是在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后,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成为了不二选择。最后,本文从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法律意识以及权力监督角度论述了执政党强化法治理念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法治理念 执政党 和谐社会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030)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了“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法”,这是对五十多年党执政的主要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是执政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认真总结历史经验,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探讨执政的理念和执政的规律。
一、执政党理念的历史变迁
(一)从革命党理念到执政党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夺取国家政权、掌握国家权力为己任,其首要任务是进行阶级分析,分析敌我,然后决定实施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是一种典型的革命党理念。当时的共产党作为革命党,以其革命性、民族性和先进性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真心拥护和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实现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转变,其以全社会多数阶级为基础,其价值取向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长期执政,所以共产党的首要任务是阶级调和、阶层合作,是阶级、阶层和社会各部分之间的整合,其中主要是利益整合。执政党运用民主和协商的方法,搞好各党派、各阶级的、各阶层及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利益整合,扩大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合作基础,在统一严格的法治环境下,坚持社会主义、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国家安全。这是一种典型的执政党理念①。
(二)执政党理念的再选择
政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对执政方式的选择是影响其执政能力乃至执政安全的重要因素。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适应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执政能力,维护执政安全。在50 多年的执政历史当中,中国共产党对执政方式进行过三次选择,值得我们深刻反思②。
1. 全能政党型
在新中国的成立以后的17年中,我们党选择了“全能政党”型执政方式,即党不仅是领导核心,而且以公共权力核心的形态,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或不作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等级序列中居于公共权力机关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实际上存在上下级关系。如:1953 年,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分散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斗争,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③。
党的执政方式的这种权力架构和授予机制,决定了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在党运作公共权力的方式上,基本上是党管决策,政权机关负责实施,党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机关的职能。在运作公共权力的手段上,党采取的是政策和法律双管齐下,但是重政策制导而轻法律施治。“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领导方式的延续,在建国初期的特殊环境中曾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首先,分散了党对路线、方针的注意力和精力,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总的政治领导。其次,党用政策运作公共权力的做法,容易淡化社会的法律意识。
2. 领袖替代型
1966 年“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的出台,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在随后的十年里,中国共产党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选择了“领袖替代”型执政方式。在国家权力向党内集中的同时,党内权力又向个人集中,聚变为领袖个人权威,并成为政策合法性的代表,维系着党的领导。而党组织不能正常发挥领导作用,甚至一度不存在。党的执政方式从“全能政党”型演变为“领袖替代”型,领袖的个人权威替代了党组织的功能,党、国家、社会又是三位一体,这是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倒退,给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混乱和危害。首先,“领袖替代”型执政方式损害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其次,这种执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将抽象的“人民群众”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大民主”的形式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从而扭曲了社会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符合少数人的利益表达压制了甚至取代了反映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表达。再次,党的执政方式导致公、检、法系统的工作陷于瘫痪,检察院甚至被撤销,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因而公共权力的运作和社会政治生活缺乏应有的秩序和游戏规则,整个社会处于动乱之中,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受到巨大冲击。
3.法治理念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人们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权利意识逐步加强,民主要求逐步高涨。于是中国共产党抛弃了“领袖替代”型执政方式,先将执政方式向“政党直接指挥”型回归,然后以制度建设为依托,向“依法执政”型转变,即党在控制并推动公共权力的运作的时候,通过规范自己的活动方式,努力将自己的权力收缩在合理的边界之内,不再直接指挥或替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运作公共权力。这种执政方式在党与公共权力的架构上,主要体现为党组织与政权机关职能分开。1980 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在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上,主要是发挥党内民主、民主党派、智囊团的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形成党的主张,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法律作为运作公共权力的主要手段,重视法制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功能。同时,党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用法制规范权力运行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否定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严厉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在国家权力运作方面逐渐树立起了法制权威。而且,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就意味着党不但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国家机器,治理、约束公共权力,而且运用法制手段将自己的权力和行为规范在合理的边界之内。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理念”型执政方式的突出体现了党的执政意识、法治意识和执政安全意识,推动着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
二、和谐社会与执政党法治理念的选择
党的十六届四中会全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所谓“和”,《说文解字》解为“相应、谐调”,《论语》云:“君子和而不同”,由此可以说,在尊重和提倡多元、开放、互动的前提下,达到一种有序、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状态,体现理性、人本和认同的社会追求,从而实现社会成员的合作、互助和自由,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要构建这样一个和谐社会,法治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通过法治,实现国家权力的规范运用,从而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效果,建立一个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走向法治其势必然, 舍此是没有出路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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