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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与伤害:美国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

http://www.dffy.com 2006-5-7 19:00:58 作者:何渊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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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强制性干预的反对者意识到强制性逮捕和控诉明显忽视了受害妇女的意愿。他们认为,就像很多受害妇女所作的一样,她们还会与施暴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强制性刑事干预在很多方面会对受害妇女非常不利。受害妇女可能来自于法律实施情况不佳的社区,受害妇女可能是新移民,受害妇女也可能生活在贫困线上,在这些情况下,强制性干预的危害会更大。另外,很多反对者对强制性干预可以减少家庭暴力的长期有效性也表示极大的怀疑。

  在很多情况下,家庭暴力行为被证明为有罪,并不能直接导致监禁,法院往往会判处一定条件下的缓刑⑨,如果施暴者在缓刑期间违反刑法规定,免不了牢狱之灾。缓刑的条件是要求施暴者参加一个控制脾气的课程,并参加一些公益活动以及作一定数量的义工。有些地区,比如波士顿和西雅图,甚至专门设计了针对家庭暴力加害者的矫正课程,以帮助他们与其他人和睦相处。

  一些评论者认为,就减少家庭暴力而言,矫正课程的推行显然比强制性的法律程序更为有效。他们甚至担心,正式的司法程序可能会阻碍矫正课程的实施效果。另外一些评论者建议,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需要物质上的帮助,比如没有独立的房子和收入,通过诉讼程序对施暴者判处一定数量的罚金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⑩。

  (三)民事诉讼

  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以民事侵权为由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很多州的法律规定,这种赔偿应当不仅仅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而且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行为对受害妇女造成的内心折磨和心理压抑)。

  然而,受害妇女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存在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首先,受害妇女需要聘请律师来支持她进行诉讼,但很少有律师愿意免费提供援助。法律援助制度也不足以缓解燃眉之急。其次,很多施暴者并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来支付赔偿。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能够请到律师,并且赔偿的要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被告却无力支付,这种胜诉也就变得只有象征意义。因此,这种法律救济方式对施暴者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尽管有些个案中,受害妇女也获得了赔偿。

  另外一种民事诉讼一旦胜诉,就能真正实现,它并不依靠被告个人的经济实力。那就是起诉警察局或政府,诉讼理由是警察不能对家庭暴力的投诉作出足够反应,导致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警察们因为保护受害妇女不力或者不作为而导致大量诉讼和数百万赔偿的发生。而这些诉讼和赔偿也促使警察们改变了懒散的作风,开始真正负责的应对家庭暴力案件。害怕承担责任也使得许多州开始实施强制干预计划。

  应当指出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政府机关提起诉讼的方法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在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中它并不是合理的方法。

  (四)替代争端解决方式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喜欢适用调解方法来替代诉讼。调解方法的优先性的理由在于缓解讼累和减少敌对情绪。实际上,一些州的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也优先适用调解11。

  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优先适用调解方法也是存在很多争议的。调解优先适用的反对者认为,调解者的中立本身就阻止他给予受害的妇女强有力的支持,因为受害方需要的是否定并抑制加害者的行为,调解者显然难以做到这一点。调解方法的反对者甚至认为调解只能让加害者忽视伤害的程度,最终必然损害受害妇女的利益。

  调解方法的支持者却认为,反对者的许多担忧可以通过调解方法的制度化来消除。调解者可以单独会见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加害者对其行为负责。与正式的法院相比,逐渐减少争议的调解制度可以为受害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

  三、结论

  家庭暴力是与婚姻关系中的文化观念和权利分配不公平息息相关的。当婚姻关系以权利不对称为特征时,当两性关系还是持续不平等时,妇女在家庭暴力面前会显得特别脆弱。虽然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可以部分减少家庭暴力带来的巨大危害,但是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就不可能完全消失。

  幸运的是,妇女运动已经改变了这个世界,给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社会各界可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给予妇女权益保护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施暴者严厉的制裁,从而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家庭暴力在我国也是由来已久,如何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理应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重视。尽管中美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美国针对家庭暴力采取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对策,相信对于我国无疑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何渊(1979-),男,浙江浦江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① See Reva B. Siegel, “The Rule of Love”: Wife Beatings as Prerogative and Privacy, 105 YALE L.J. 2117, 2123 (1996).
  ② 在南北战争之前,美国的法院就已经引入婚姻隐私权的概念,以便证明司法不干预婚姻关系的这一普通法原则的正当性。日益盛行的婚姻隐私权概念不仅把家庭暴力排除在刑法管辖范围之外,而且侵权法的适用也是困难重重。
  ③ 替代惩罚权的新家庭暴力政策的基石是性别、种族以及等级。证明司法不作为正当性的最著名案件是1868年的State v. Rhodes案。而第一次运用婚姻隐私权来证明家庭暴力的侵权免责的案件是 1877年的Abbott v. Abbott案。
  ④ 在美国,家庭法庭常常把婚姻暴力案件移交给社会工作者,而后者通常用劝告或调解的方式,这一点与我们国家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很类似。
  ⑤ 美国的第一个受害者避难所于1974年在明尼苏达州开张,使得很多受害妇女得到救助。
  ⑥ 该保护令是对刑事行为实施惩罚的民事规定,它限制或者禁止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接触。这种保护令是由普通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施暴者停止侵害。如果施暴者违反了该保护令,他将受到法院的刑事惩罚。
  ⑦ See Cheryl Hanna, No Right to Choose: Mandated Victim Participa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Prosecutions, 109 HARV. L. REV. 1850 (1996).
  ⑧ See Linda G. Mills, Killing Her Softly: Intimate Abuse and the Violence of State Intervention, 113 HARV. L. REV. 550 (1990).
  ⑨ See Cheryl Hanna, The Paradox of Hope: The Crime and Punishment of Domestic Violence, 39 WILLIAM & MARY LAW REV. 1505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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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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