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与婚姻关系中的文化观念和权利分配不公平息息相关的。幸运的是,妇女运动已经改变了这个世界,给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给予妇女权益保护运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政府也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施暴者严厉的制裁,从而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主题词:家庭暴力;妇女运动;民事保护令
一、观念的变迁
数个世纪以来,在美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很大变化。立法者并没有去关注或发现家庭暴力问题,这种忽视很大程度上与深深嵌入美国文化中的性别歧视有关。实际上,以普通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允许作为家庭主人的丈夫对妻子实施体罚,只要这种惩罚以不会引起永久性的肉体伤害①。

到了19世纪末,美国的法官虽然开始明确拒绝体罚权的概念,但是他们开始使用普通法上的婚姻隐私权来替代体罚权。导致的结果是,尽管有证据证明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司法上的不作为也被认为是正当的②。这种司法不干预婚姻关系的理念在战后重建时期得到了正式的确立,但是婚姻隐私权的授予也是与种族息息相关③,即不是所有的人种都能享有婚姻隐私权。随着黑人奴隶制的废除,种族等级制度也越来越受到挑战,家庭暴力开始被认为是仅仅是美国黑人和穷人(比如德国人和爱尔兰人的后裔)的问题。虽然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针对鞭打的暴力,法律制裁开始适用,但是制裁并不能适用于特权阶级。
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社会施加给妇女的义务④,该问题很大程度上也被认为是女人撩拨男人导致的。在这种语境下,对家庭暴力的最适当的干预是教导妇女有个好脾气,以避免挑起暴力行为。在文化框架中,男子暴力的概念逐渐退出人们的视野。家庭暴力是隐私行为并且妇女可以被教育的观念一直持续到20世纪的末期。
因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并没有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在20世纪的60、70年代,大量妇女活动家和受害妇女权利组织开始集中她们的力量,来揭示家庭暴力作为隐私权的重大弊病以及男女的不平等,并向政府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她们的努力在地方政府、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中都大获全胜。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她们改变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位。
在过去的30年当中,受害妇女的支持者开始设立数以万计的受害妇女热线、避难所以及支持受害者计划⑤。她们开始放映受害妇女经历的记录片,发表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跨学科专著,以及为受害妇女提供志愿性质的法律服务。美国的一些医学院甚至把家庭暴力伤害的护理作为一门主干课程,一些法学院也通过案例教学(比如给家庭暴力法律定位的课程)和诊所教学的方式给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支持。这些努力都促使美国政府以及公众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的性质、范围以及严重程度。
这种文化观念的改变带来了法律规定上的很多变化,特别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界限问题上的变化,即什么构成家庭暴力以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问题。这些变化导致刑法对家庭暴力加大惩罚力度,也使得法官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用刑罚来处置。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不仅仅是刑法,而且其他法律也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美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以及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美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法律评论家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也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美国宪法的第13条修正案,也规定禁止非自愿奴役的存在。因此,近几年来,大量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涌进法院。
(一)民事保护令⑥
美国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所以这种令状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在美国,法院拥有部分的立法权,它们有权发布此类保护令来禁止虐待者的施暴行为和威胁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每个州对民事保护令都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显而易见的是,民事保护令的有效性取决于受害者获得保护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刑事官员实施该保护令的意愿。司法权的不同,在于各个法院多大程度上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来运用该程序,以及多少法律资源被集中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民事保护令如果得不到实现,受害妇女将不得不面临着报复和不断升级的施暴。
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而其他的州也用刑法上的藐视法律罪来对保护令提供足够的支持,以避免保护令的有名无实。在这些法律中,民事保护令用正式通知的方式,警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连续骚扰保护令持有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虽然各个州的法律对违反保护令的如何定性以及追加多大的惩罚的规定是不同的,但是该行为无疑是个重罪,可能会获得数年的牢狱之灾和其他的严重的附带责任。
(二)刑罚――逮捕和起诉
施暴者除了违反民事保护令可能被起诉外,他们也可能因为其攻击行为和施暴行为而直接受到逮捕和起诉,这也是美国数次法制改革导致的结果。一些州以一般的伤害罪来起诉施暴者,而有些州却发布独立的法条,来规定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和刑罚。有的州甚至颁布独立的法律,把家庭暴力专门作为一种新罪来界定。
在大部分州,一般的规则是:只有拥有逮捕证,警察才能抓捕施暴者。但是,受害妇女的支持者一直在努力试图改变这种规则,结果是,大多数州都有例外规定,在特定条件,允许没有逮捕证而抓捕家庭暴力犯罪中的加害者。一些州甚至强制官员接受有关防范家庭暴力的培训。
作为对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投诉的回应,一些州的警察被赋予了实施逮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很多州的警察没有这种权利。1984年明尼阿波利斯市关于强制性逮捕的实验的公布,许多州纷纷效仿,采取了强制性逮捕的法律或政策。只要警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象攻击或虐待之类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他们就必须实施逮捕。当然,很多州还是适用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逮捕行为应事先取得许可证。
有些州同时还采取了强制性起诉的政策,其结果是,一旦立案,检察官并没有自由裁量权来讨论是否对家庭暴力行为提起公诉,也就说,必须向法院控诉。即使受害妇女要求撤诉,并且拒绝支持公诉行为,检察官仍然必须继续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⑦。此外,大多数州采取了强制性报告制度,医务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病人的症状或者伤害可能来自于家庭暴力的时候,他们就要及时并详细的向警察报告情况⑧。
强制性报告、强制性逮捕以及强制性控诉这些法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消除长期以来法律不干预家庭暴力的恶名昭彰的历史禁锢。强制性法律干预的支持者认为,它们对施暴者造成了强大的震撼力,显示了对施暴行为的强有力的文化谴责,减少了法律实施过程中性别歧视的可能性。因此,他们认为这些政策是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最为有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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