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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合法性判断标准的理解

http://www.dffy.com 2006-5-16 10:26:36 作者:张向东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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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判依据。
  一、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判断
  (一)证人资格,是指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证人的主体资格。无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人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不具有证人的主体资格: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该类证人,衡量的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龄问题不是绝对因素。二是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二)出证人资格,是指出具书面证据材料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相应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出证人资格不同于自然人证人资格。出证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备出证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出证人,可以就自己掌握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或出具书面证明。不具有出证人资格的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举证人资格,是指提供证据的人的主体资格。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举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比如,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具有举证人资格,不具有举证人资格的其他人提供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程序和方式
  (一)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搜集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方式。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也禁止采取比如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
  三、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形式,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三大诉讼法都对某些证据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要求。比如,鉴定结论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结论。
  四、举证期限
  合法性的证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的举证期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如果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来说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综上,笔者认为,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以便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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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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