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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法律观念差异对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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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9 16:08:26 作者:曹东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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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高度职业化精英化是西方法律制度经过成百上千年的历史沉甸的自然结果。尤其是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发展,更是给精英法官提供了适宜的水土,从而也刺激他们茁壮成长。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说:“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具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斯托里、霍尔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普通法系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更主要的,在西方社会,无论什么矛盾,哪怕是政治争端,司法是最终的裁决。从古希腊城邦自然法思想的经由文艺复兴到当代法治,可以看到:民主政治、司法独立、司法终局造就了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
反观我国,早熟的农业文明造就了家属法的发达。古代中国文化的一个特质是“去私”,相应地古代中国法律的出发点从来不是保护个人权利,而是追求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这种和谐既包括“天”与“人”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其现实的载体是一整套的儒家伦理规范。由于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原则上的,诉讼过程也就不是适用成文法的简单过程。“道德法律化,儒家思想法律化”,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取向一样,落实道德准则、维护道德秩序是诉讼制度的终极目的。司法从来未曾独立,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地方官判案首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礼”依儒家经典。司法官也从来不是读律出身,而是饱读儒家经书的秀才。“中国历史上过于强烈的泛道德倾向从根本上取消了这种(律学转变成法学)可能性,就像它使得职业化的法律家阶层自始便无由产生一样。”直到如今,法院还没有从“刀把子”的阴影中走出来,从“阶级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换还只是在知识精英阶层的观念,法院与军队、警察、监狱相提并论,仍是“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概念在普通民众、司法实务阶层还根深蒂固。
法官职业化改革吸收了西方先进的司法理念:法官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者,法官必须是社会的精英。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也为精英法官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现在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可以认为是司法制度或法制观念的移植,而制度的移植必须考虑供体与受体的异同。法官职业化不仅是一种先进的司法理念,也是中国司法文明发展的必然方向。然而,中国毕竟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累不可能经由改革在一夜之间就消失。而且我国国情太复杂,司法审判有的已经步入现代化,在赶超欧美,有的还停留在“乡土中国”。最高法院在2002年部署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时已预料到改革试点的艰巨性,指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在推进的过程中,既要牢牢把握中国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外国模式,还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在经济、文化、人才资源等方面实际存在的差异,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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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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