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法院宪法地位未落实,法官社会地位不高。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然而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宪法地位还没有完全落实,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仍自觉不自觉地把法院当作一般的行政部门,个别领导动辄对法院工作发号施令,指手划脚,而法院人、财、物都受制于人,往往只能在夹缝当中求生存。司法的权威受到挑战与损害,法官独立受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受到干扰,法院和法官还时常成为舆论的焦点,甚至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与抨击。司法权力与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媒体权力等相比,往往表现得极度软弱。法官的威信难以树立,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些原本想在审判事业中一展身手的法官,因此而心灰意冷,黯然离开法院队伍。
三是法官职业缺乏有效安全保障。法院处在社会纠纷与矛盾的第一线,法官还经常与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的犯罪分子“打交道”,其职业充满着风险。近年来,有关侵害法官人身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行为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系统就发生了80多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以及以极端方式要挟法官的事件,甚至出现法官被砍杀的事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相对不发达,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普遍缺乏,而法院由于经费困难,安全保卫设施缺乏,法官的人身更易受到侵害。例如2003年以来,涟水县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生“抢人”事件多达30多起,其中有多起发展为围攻法庭与法官,而该院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暴力阻挠、甚至受伤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每年多达20-30起。
2、法院工作难度不断增大,法官工作压力较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因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与纠纷频发,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在基层法院。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案日益增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但是随着法官任职“门槛”的提高和机构改革的进行,法官的数量不断减少(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更为突出)与日益加重的审判工作任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另外,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近几年来当事人申诉数量日益增加,涉诉上访问题愈演愈烈,法官不但要审理、执行大量的案件,还要忙于应付各种信访问题。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法院内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法官承受的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有时不堪重负。
3、法官选任渠道不畅,阻碍了司法职业的流通。法院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仍是参照公务员制度,法院招录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公务员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即使想进法院当法官,还必须参加公务员考试,解决公务员身份问题。另外,由于政策上的原因,一些军转干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组织安排和调动进入法院占用了人员编制,以及历史遗留的人员超编问题,也阻碍了法院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三、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的几点建议
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是经济、制度、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阻碍了法院的发展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而要彻底解决人才匮乏问题,特别是法官断层危机,需要通过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扩大法官选任渠道,逐步扩充法官职业队伍。这其中很多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是不能解决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1、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增强职业吸引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法治发达程度等息息相关,其内容广泛,总结起来应当包括任职的保障、经济的保障和人身安全的保障。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关键在于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而要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首先又必须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维护法官应有的社会地位与尊荣。只有如此,才能吸引和挽留优秀法律人才。
一是落实法院宪法地位,加强法官任职保障。要切实落实宪法关于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确保法官依法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努力改善法院的执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和社会地位;要健全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充分保障法官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切实维护法官的职业权力。
二是提高工资待遇,加强法官职业经济保障。法官在社会中应具有较高的地位和良好的收入,这既有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自尊感、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提高法官工资待遇,落实法官职业经济保障,首先要建立法官工资制度。法官工资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法官收入要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在根据法官等级落实审判津贴的时候,应当把握同一等级法官收入应当基本相同的原则,适当考虑地区差异,缩小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法官、高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法官之间的收入差距。为了尽快缓解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危机,在法官工资制度尚未健全之前,可以通过发放特殊津贴来增加法官的收入,以稳定这部分法院队伍的稳定。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一般不易保证法院的经费和法官的收入,建议争取中央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改变现行分级财政体制的状况,对法院经费实行以省级为单位进行预算和拨款,如中央财政条件允许,也可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和拨款。
三是强化措施,保障法官的职业安全。现行立法对维护法官人身安全、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例如法律对阻挠、对抗和伤害的履行职务法官的行为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但程序复杂,处罚力度不大,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大多是教育、训诫,少数是拘留、罚款;法官法虽然规定法官享有一些特殊权利,然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相关具体制度与措施,难以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加大对暴力抗法、伤害法官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法官权益的保护力度。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要想方设法,争取资金来源,改善物质装备条件,提高法院的安全保卫能力和法官的自我保护能力。要通过以上措施,落实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加快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充实后备人才储备。解决法院人才匮乏问题,必须坚持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之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一方面要落实经费保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现有法官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法院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充实法院后备人才储备。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尽快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使法官助理成为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蓄基地。
法官助理既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录,也可以从法院内部人员中转化而来。确定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条件,高于书记员的条件;二是对担任法官助理条件的限制应当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可根据实际条件,适当放宽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大专文化程度),并可从优秀的书记员中选拔。实际上,一些书记员在长期的工作中,通过学习和老法官的言传身教,也基本具备了法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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