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法官遴选制度,畅通法官选任渠道。法院的发展,关键在于有没有大量的高素质的人才。解决法院人才匮乏问题,不能仅靠法院内部的人才资源,必须要扩大视野,充分吸收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因此,要进一步改革法院的用人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畅通法官的选任渠道。
一是建立法官交流和流动制度。建议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之后,不一定在本地区担任法官,可以经过上级法院的安排,派往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工作一段时间;刚刚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到基层法院工作一定年限,工作出秀、业绩优秀的,可以逐级选任到上级法院工作。不同地区和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交流,既便于法官积累经验,拓展知识面,提高司法能力,也可以有效缓解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的问题。
二是畅通从社会上选任法官的渠道。立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关系,要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而加大从社会上,特别是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工作力度。另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法院人员编制上从优确定,并在用人制度上赋予法院自主权,便于法院加强管理,及时将不适宜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清退出法院队伍,以腾出编制招录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法院队伍。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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