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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7-18 10:49:27 作者:吴盘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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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新修订的法官法深刻总结了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对原来的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的任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出了新的全面部署。通过几年来的改革与实践,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随着职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日趋严重,并在一定程度上困扰和阻碍了这些法院的发展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进行。笔者主要以江苏省涟水县法院近年来出现的的人才匮乏现象为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缓解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危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突显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深化改革,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加强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人才不断流失、优秀法律人才无法引进的问题日趋严重,法院后备人才匮乏,部分法院甚至出现了法官断层的危机。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有识之士发出强烈呼吁: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吸引合格人才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当法官,解决法院人才危机。总结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出现人才匮乏问题,突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职业准入“门槛”提高,从法院内部选任法官较为困难。法官法修订后,提高了法官的任职条件,即法官必须经过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任。而参加司法考试又必须取得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一些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放宽至大学专科,并降低考试合格分数线),考试难度较大,每年全国平均通过率只有10%左右。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由于条件限制,过去录用的工作人员学历相对较低,很多参加考试的人员都是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大学学历,他们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学教育,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加之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他们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复习备考,因此通过者往往较少,有些法院甚至几年没有一人通过。因此,通过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拔人才,补充法官队伍显得较为困难。以江苏省涟水县法院为例,2002-2005年仅有7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1人原本就是审判员),而2000年以来,该院已有30名老审判员因退休,或因机构改革提前退休而离岗。目前,该院74名审判人员中, 30岁以下1人,占1.4% ;31-40岁21 人,占28.4%;41-50岁27人,占36.5 %;50岁以上25人,占33.8 %; 40岁以下审判员、助审员仅22人,占总数的29.7%。全院队伍年龄结构明显趋于老化,已出现严重的新老断层现象。处于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省内的基层法院尚且如此,可以想象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情况如何了。

  2、法院人才流失现象日趋严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之间的流动创造了一个平台。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经济收入差距较大、职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法院人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员向律师行业或其他部门单向流动明显增多,而且日趋严重。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法院院长赵郭海说,陕西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很少,且愿意选择比法官、检察官收入高两三倍的律师等职业。而在法院、检察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也以年均200人的速度流失到其他部门或沿海地区。走得多来得少,造成基层司法系统法律人才青黄不接。从1999年到2004年,陕西省法院能够任命的法官人数总共不到300人,绝大多数基层法院形成无人可以任命的窘迫局面。从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危机之冰山一角。再以涟水县法院为例,自1995年以来,该院相继有11人调离法院,其中5人调到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法院,4人调到行政机关,2人调到公安、检察机关。

  3、从社会上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之路异常艰难。随着法官法对初任法官任职条件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对初任法官的审核力度,并要求各级法院从社会上选拔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中担任法官,最高院肖扬院长并为此发表讲话,提倡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讲话。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已开始尝试改革法官来源渠道,从法律院校的学者和优秀律师等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例如安徽省高级法院的一位副院长是从律师中遴选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但是这只是个别现象,职位也较为特殊,不具有普遍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现象则是难得一闻。别说是大学教授、知名律师,即使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也不愿意到一个每月只有千儿八百元,甚至更少工资的法院去工作。以涟水县法院为例,由于经济条件、人员编制等多方面原因,自2000年以来,该院已连续6年未能招到一名大学生进院(前几年因为人员超编没能争取到招录名额,2005年虽争取到2个名额却因报名人数不足而未能开考)。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法院的人才不断流失,社会上优秀法律人才进不来,导致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出现了人才匮乏,特别是法官后备人才匮乏的危机。为什么会出现人才危机?我们必须剖析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总的来说,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法官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从法院本身的角度看,主要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院工作难度、法官选任渠道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保障制度不健全,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社会正义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其担负的责任重大,审判任务繁重(许多一线法官常年超负荷工作,累倒、病倒在岗位上),沉受着巨大的压力,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然而,目前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现状不容乐观(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法官的付出与所得不相对称,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也阻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一是法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法官执掌国家审判权,法官法要求其任职条件也很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经过严格的考核,并且还须有法律工作的经历等。另外,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官职业有很大的人身风险。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给予法官较为优厚的待遇,例如在法治较为发达的美国,联邦法官和重要的州法官的工资在所有工资级别中是最高等级。然而,我国法官法虽然对法官工资制定了特殊性的规定(如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规定。”第38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实践中,我国法官的工资标准一直是参照公务员工资体系执行,审判津贴根据没有落实,即使是唯一兑现的特岗津贴(210元/月)也比警察的特岗津贴(350元/月)少140元,况且警察还有警衔工资,这导致了在法院中承担审判重任的法官的工资反而比作为辅助人员的法警低。在社会上,像税务、工商、烟草、国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都比法官高出许多,甚至一些企业职工的工资也比法官的工资高。而且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越是基层法院待遇越差,甚至一些法院的法官工资都难以足额发放,更别谈其他福利待遇了。因此,近年来不断出现法官“跳槽”和法院招到人的现象。法官的经济待遇差、职业吸引力低,客观上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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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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