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生命同价的追问 |
|
| http://www.dffy.com 2006-9-25 22:05:44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我们深知,中国的城乡差距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这种差距在短时间内仍然没有弥合的希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城乡壁垒却逐渐被打破,城乡居民不在处于相互隔绝状态,而是越来越多地出现城乡居民同城而居、同车而行的局面,当法律面对不同户籍的三少女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情形时,便会感到捉襟见肘。
因此,包括邬世荣案件在内的现有的同命同价的判决既表现为对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社会现实的部分认同,又以“变通”、“折中”的姿态挑战了“同命不同价”的制度规定,城乡户籍区别没有成为判决的唯一或主要依据。这虽并未从根本上颠覆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基本制度,但在事实上动摇了“同命不同价”的制度性基础。
其实,哪怕这一判决只具有象征性意义,我们都应该感到欣慰。它告诉我们,在“同命不同价”普遍存在的背景中,至少有一个人(尽管这个人的生命已经消亡)将获得“同命同价”的“待遇”;它还告诉人们,任何人为设置的制度规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不容置疑的。我们更愿意相信,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制度设计,是以城乡二元结构为背景和前提的,也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强调和维护,更是对起点不平等的延伸和固化。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填平城乡鸿沟成为社会普遍诉求、成为社会和谐进步动力的今天,我们也相信“同命不同价”制度消亡的那一天一定会来临。
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我们的努力,让这一天来得更早一些。
(本文已刊登于河北《共产党员》杂志2006年第9期下半月版第34页。)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王学堂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