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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6-10-31 20:25:45 作者:沈金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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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优化农村法治环境,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一些想法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全面贯彻法治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确认和体现,对于一个法治系统的构建和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在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恪守基本法律原则,保证农村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目标定位和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原则的自身属性和要求,笔者认为新农村法治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治统一原则。无论是善法之治或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或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治的统一性就是必须的。[14]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不仅是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对于农村法治的具体要求。其中的关键在于坚持不抵触原则,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和国家有关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大胆地进行制度创设与更新。既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又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农村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国内化,保持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开放性。与此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有关农业和农村法律的实施与实现,真正做到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不因主体、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而有不同。

  2、可持续发展原则。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切实解决建设新农村中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首先,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有关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关制度,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精神制度化和法律化。其次,是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全面改革与完善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宣传以及广大农民守法在内的农村法制的实施保障体系,真正使可持续发展从理想变为现实。

  3、 村民自治原则。村民自治是一种新型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构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其基本原则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有具体化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项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专门针对农村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指出农村法治建设必须承认和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这是政治上正确对待农民和巩固工农联盟的重大问题。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任何时候,在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原则。[15]可以说坚持村民自治原则是农村法治实现的关键。

  4、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正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和处境,决定了新农村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和贯彻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因为把这样一个广阔地域范围内的数量特别巨大的农民群体放在一种有失平等或公平环境的社会现状中,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和宗旨是明显不相称的。当然,国家的这种干预必须是由代表国家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政府来实现的,政府干预的行为和限度必须限定在谨慎干预和适度干预的农村法治的控制范围之内。

  (二)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

  落后的法律意识与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极不相称,要在农村全面实行法治,必须将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建立,作为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1、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在内容上加以完善,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计划,确定法规的主旨,把应当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进行提炼、规范上升到法的高度。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2、加强执法和司法,为农民转变法律意识创造条件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可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及从内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司法的正确运行师法率威信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直观的影响着群众的法律观念、意识。

  3、通过村民自治,培养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我国农村中存在着行为的二元标准,即农村习惯标准和国家法律标准。农村习惯经常取代国家法律,有人把这种现象归结为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熟人社会”的特征。[16]我们不否认自由、平等、法律至上等现代法律意识易于在区域关系基础上的陌生人社会中产生,但是,我国广大农村仍旧是血缘、亲情基础上的社会。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寻求一条途径,使农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顺应农村变革, 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村民自治就不失为当前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村民们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对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法规,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自己的乡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乡规民约的制定,使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弥补了国家法律对农村的空缺和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局限性,又能使农村中顺乎社会发展的习惯做法得到进一步发扬,使乡村规约的遵守有着内在的自觉自愿的精神基础。同时,乡规民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村民们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不仅拉近了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产生极强的法律意识,还能被激起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进而养成对法律的追求、渴望、崇拜等现代法律意识观念。

  4、深入普法,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观

  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但是我们需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17]我们应突出实践针对性,要使农民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学习法律。在内容上,要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走出过去侧重于法律义务教育的误区,告知农民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进行法律至上观念的教育;在组织形式上,要讲究实效,注意发挥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同时,司法机关要尽量到事发地点公开办案,以案讲法,要进一步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为农民咨询法律、运用法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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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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